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制定的辦法。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後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審批決定的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後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實行“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體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具體負責生態環境部以及市生態環境局審批項目的事中監管,並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監管分工對建設項目進行事後監管。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項目的事中監管,並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監管分工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進行事後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結合格線化管理,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分類監管)
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實行分類管理,對審批制項目、告知承諾制項目和備案制項目實行不同的監管要求。
審批制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且實施行政審批制的建設項目。
告知承諾制項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且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
備案制項目是指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審批制項目監管要求)
審批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的生態影響類審批制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內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於20%的比例開展現場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施工期環境監理和環境監測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
審批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後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的審批制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半年內開展監督性執法檢查和監測;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後以每年不低於20%的比例開展監督性執法檢查和監測。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排污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環境影響後評價開展情況等。
第七條(告知承諾制項目監管要求)
告知承諾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後的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質量進行核查。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於20%的比例開展現場檢查。
(二)監管內容。除按照審批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有關內容執行以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質量、被審批人承諾內容的真實性等進行檢查。
告知承諾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後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後以每年不低於20%的比例開展監督性執法檢查和監測。
(二)監管內容。按照審批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後監管有關內容執行。
第八條(備案制項目監管要求)
備案制項目(輻射類項目另行規定)的環境保護事後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備案制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後監管工作,對年度內新備案的建設項目以不低於10%的比例開展現場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屬於備案範圍;備案情況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輻射類項目按照輻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與污染源日常監管工作的銜接)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完成後或者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實際滿一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環境保護事後監管,並將其納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監管計畫。
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其環境保護事後監管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部門聯動)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環境執法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建立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監管對象,應當適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一條(環境影響後評價)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並至有許可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將經備案的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第三方服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配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監管能力建設)
鼓勵利用線上監測、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科技手段,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等信息手段,提高對各類環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完成後登入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主動公開建設項目開工前信息、施工過程中信息、建成後信息等。
第十五條(公眾監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環保志願者及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12345”市民服務熱線、來信來訪等多種方式反映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失信懲戒)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停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具體獎懲措施按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監管人員責任)
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其他)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本市其他檔案中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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