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環境報告又稱環境信息披露,分為巨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巨觀層面的環境報告是指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其中包括一般環境信息公開和國民經濟統計中對環境情況的報告。一般環境信息公開就是國家依法確保公眾對政府掌握的
環境規劃、環境調查報告、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環境資料,特別是關於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的知情權。如歐共體有《關於自由獲取環境信息的指令》,美國有《
信息自由法》等。我國政府根據《
環境法》定期發布環境公報,37個大城市發布的
環境質量周報、日報,即屬於這一類。另一類巨觀的環境報告,是把自然
生態資源和環境因素納入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由政府向社會公布有關
環境指標數據。我國政府目前還沒有實行此種統計核算體系。
微觀層面的環境報告是指企業環境報告,即由企業把自身經濟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向外界披露。目前企業環境報告分三種形式:企業環境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和企業可持續性報告。它們以環境保護,減少環境負擔,提高資源重複使用率和再生利用率(3R原則)為核心,以生命周期評價為核算方式,充分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理念和新的發展觀。
發展歷史
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報告緩慢的發展。20世紀中葉,由於科學技術革新產生的廢物及污染物對我們的健康和
自然環境產生非常大的破壞,這種破壞變得明顯的時候,需要一個組織管理嚴密的指揮和控制調整機構來識別污染問題。同時,環境業績的報告可以衡量公司遵守法律規章的情況——環境破壞引起注意成為一個問題以後產生的規章。
在過去幾年裡,對命令和控制的無效率作出反應的美國聯邦執行與醞釀中的計畫如美國環境保護機構EPA的“綠燈”(Green Lights)或“能量星”(EnergyStar)計畫相結合。在這些計畫中,企業自願同意制定積極的,旨在提高能源效率的目標。ISO 14000環境管理標準(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tandards)構成一個國際體系,這個體系宣布了好的環境管理的內部設計和監控的協定。然而,這些計畫可能對企業是積極的,即使同時有內部審計程式和特殊的計畫相關披露,但是這些計畫沒有要求允許管理者、消費者、工人和其他的資金持有者詳細檢查、沒有對結果進行調整的重要的反饋循環機制。
全球報告倡議(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旨在推動全球環境報告的發展。以全球報告倡議的形式,由環境責任經濟聯盟(the Coalition for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CERES))召集。環境報告開始把可持續概念包括進計量系統中。這樣的計量系統描述結果和允許管理人員在更廣闊的框架內計畫。全球報告倡議尋求促進標準化的公司可持續報告來滿足可持續商業慣例(做法)——三個相聯繫的目標——環境保護、經濟福利和社會平等。為了這些目標,全球報告倡議將通過一個多資金持有者程式促進標準化報告來支持(企業)外部責任和內部經營決策持續的改進。全球可持續報告的全球報告倡議的目標:一是促進可持續報告實務在可比性、可驗證性和公認慣例方面與財務報告在同一水平上;二是設計、傳播和促進全球可套用的、標準化的報告形式,套用於所有企業的核心量度——全部反映可持續的三個方面:環境、經濟和社會;三是保證一個永久性的有效的制度機構來支持那樣的報告實務。
環境報告發展很快並逐漸成熟。通過全球報告倡議的工作,環境報告將包括可持續發展概念,這個報告應該對企業和知識資產在我們經濟中分配作出貢獻。
基本內容
對環境報告必須具備的內容,各種機構一直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和主張,但是對核心部分應包括的內容,看法則基本一致。概括起來說,環境報告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組織概況
組織概況是對編制環境報告的組織的概括說明。在這一部分,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對自身的發展歷程和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環境問題進行介紹,並以最高經營責任者或政府相關部門最高負責人承諾的形式,明確表示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活動的決心。這一部分是環境報告的導言,確定了環境報告的基調。企業最高經營責任者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最高負責人的承諾,是對環境保護鄭重表態,表明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對解決經營活動中環境問題的認真態度和負責精神。
環境方針及環境目標
環境方針及環境目標,是在企業最高經營責任者或政府相關部門最高負責人的環境保護承諾的基礎上,明確地提出企業或政府的環境保護方針和要實現的環境保護總目標,以及由分解總目標而形成的各個具體目標。環境方針、環境總目標及具體目標的確定,直接關係到企業和國家環境保護活動的具體內容。因此在這一部分,企業必須對自身面臨的環境問題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和比較,提出最具可操作性的措施來解決企業和國家是最重要的環境問題。在這一部分設定的各個具體目標,可作為日後對企業和國家環境保護活動業績進行評價的指標。
環境管理體系
為了貫徹實施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企業或國家應在內部推行環境管理體系。這一部分是對企業和國家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的說明。環境管理體系是企業和國家有效貫徹實施內部環境管理的組織保障。系統運行的基本模式是:制定環境方針,實施環境管理方案,對存在問題進行檢查糾正,以及對實施結果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目標四個環節(Plan,Do,Check,Action)的循環,確保組織通過這四個環節循環往復的努力,使環境得到持續性的改善。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應在環境報告的這一部分,對企業和國家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詳細說明,以表明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實際行動和努力程度。
環境業績
環境業績是對企業和國家環境保護活動成果進行的說明,是環境報告的核心部分。由於對環境報告中的環境業績評價還未形成統一的評價標準,因而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或政府相關部門對環境業績進行評價時採用了各種不同的方法和指標。最初的環境業績指標大多屬於定性評價,不能很好地滿足信息利用者的需要。以後,為了能夠在不同期問或不同企業之間對環境業績進行比較,定量指標的比重開始增加。有的環境報告通過環境保護目標和環境保護成果的對比來進行環境業績的評價。這種評價方法的優點,是可使信息利用者把企業當初的環境保護承諾與其取得的成效聯繫起來。企業應如實報告目標設定和實施結果兩個方面,並說明未能達成目標的原因及進一步改善的可能性。
環境業績評價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評價企業廢棄物排放對外部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企業的廢棄物排放造成的污染,形成了環境污染的社會成本。企業通過減少廢棄物排放,減輕或消除了對外部環境的污染,應作為外部環境改善和社會成本的降低,形成環境業績評價的組成部分。目前企業環境業績的評價以企業內部為主,今後應從內部環境業績指標,逐步擴展為包括外部環境業績在內的廣義環境業績指標,這樣對企業的環境業績的評價會比較全面。
其他
這一部分是環境報告的附屬部分,包括第三方對環境報告進行審查而提出的審查報告書,環境報告專門用語的用語彙集,向信息利用者提供的交流手冊等。
基本原則
①交換意見原則
儘管環境報告是一個提供信息的手段,但如果這些信息被認為是公司代表與公司雇員、政府官員、顧客、環境小組等利益各方之間交換意見的基礎和組成部分,則環境報告就發揮了其最大的作用。相互交換意見這一趨勢預示著環境報告的信息應在政府官員、環境小組和供應商等人員的專業會談中進行討論,鼓勵他們提出問題,進行評價和批評。
②可信度原則
根據關注企業環境利益各方的觀點,以下四個關鍵問題決定環境報告的可信度:①環境報告書必須包括具體的資料和事實,空洞性文字描述肯定不能滿足這一要求;②可信度依賴於公司自己制定的具體環境目標以及目標實施的保證措施;③重要的不僅是有關環境報告書中所取得的成績,而且應誠實報告存在的問題;④在內部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外部審計,建立企業信息可信度。
③準確性原則
財務賬戶中的準確性原則不僅表示數字的平衡,而且報告的內容和結構都應是公司真實信息的反映。
④清晰與連續性原則
清晰性原則要求環境報告書的結構,以及所使用的技術術語、符號和縮寫都必須是清楚的;連續性原則一方面要求環境報告具有定期性,另一方面要求報告的設計與結構具有連續性。
⑤可比性原則
可比性是環境報告的一項主要任務,目的是使企業的環境行為易於比較,判斷企業在環境方面是否有所進步。因此,可比性對於衡量企業環境行為的未來發展非常重要。
⑥透明性原則
為了增強環境報告中所公布資料的解釋能力和可靠性,必須清楚地聲明報告所涉及的範圍和時間,資料的獲取以及所使用的評價標準,也就是說,報告中使用的方法和分析的範圍必須是透明的。
意義
環境報告制度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從總體上看,環境報告制度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作用。
①有利於促進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通過公開企業的環境績效和行為信息,使企業的經營管理策略置身於公眾的輿論和監督之下,促使企業與環境管理部門重視環境保護,採取對環境有益的經營方針,加強污染預防和治理,最佳化配置資源,改善環境行為,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②有利於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能督促污染企業從企業的環境聲譽和產品信譽出發,加大環境保護和管理力度,激勵企業削減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樹立企業無污染的綠色形象和對環境負責的態度,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公眾形象和市場競爭能力。
③有利於社會公眾監督企業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通過讓廣大民眾了解企業的環境污染狀況、污染治理狀況和造成的環境損失情況,可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自我識別能力,調動其主動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履行其評價、監督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④便於環保部門進行管理。
從環境保護部門的管理角度而言,環境報告制度主要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能夠使環境管理部門及時掌握企業環境行為的變化信息,以及是否存在環境風險和環境負債等情況,便於環境管理部門對其做出公正的綜合評價;另一方面,公眾的參與監督和管理是企業改善環境行為的有力刺激工具,這就無形中減輕了環境管理部門的壓力。
套用
1、2014年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建立了政府環境報告制度,開創了政府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新方式和新領域,關係到我國環境保護領域中,國家權力的合理配置及其深化改革。對2015—2016年間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履行政府環境報告制度情況進行的實證評估和量化分析表明,儘管目前全國已經有74%的省份至少進行了一次環境報告,但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球型結構,整體上還存在較大改進空間;中央政府(國務院)的評估得分尚不及全國各省份得分的平均值,亟需加以改進。從規範層面分析,目前政府環境報告制度存在著法律屬性不明、程式規則缺失、報告方式不規範、信息公開不足等問題。各級人大常委會需要通過制定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方式,細化政府環境報告的程式規則、規範政府環境報告的內容與方式、強化人大監督的剛性約束與法律責任。
2、在公司股東以及政府部門、相關團體或組織、公眾的壓力下,國外越來越多的大公司在其會計年報或單獨的環境報告中披露相關環境信息。目前,國外大多數公司對外公布環境報告和進行環境報告鑑定都是自願的,且環境報告鑑定尚缺乏財務報表審計所具備的公認報告準則。環境報告及其鑑定會給公司帶來許多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對比雙重性影響,可以揭示公司自願實施環境報告及其鑑定的內在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