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

2015年6月12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5〕58號印發《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幹部參訓、舉辦培訓、學風學紀、附則6章33條,由環境保護部人事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25日印發的《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文號:環辦〔2015〕5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辦〔2015〕58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環人函〔2011〕2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6月12日

辦法內容

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推進幹部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培養造就高素質的環保幹部隊伍,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幹部培訓工作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理論指導,以堅定理想信念、樹立優良作風、增強履職能力為目標,緊緊圍繞環保中心工作,以問題為導向,不斷提高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學習型組織建設,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第三條 幹部培訓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大局,以人為本。
(二)分類分級,全員培訓。
(三)以德為先,全面發展。
(四)聯繫實際,學以致用。
(五)從嚴教育,依法辦學。
(六)改革創新,提高質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的幹部培訓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以下簡稱人事司)是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幹部培訓規劃與計畫;審核各部門業務培訓規劃、計畫和方案,對各部門、各單位實施培訓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乾部組織調訓工作;組織開展司局級幹部選學;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審批部管幹部學歷
(學位)教育申請;負責部系統時間不少於30天的出國(境)培訓、留學、訪問學者人員選派工作,負責有關部委安排的時間少於30天的出國(境)組織調訓人員選派工作;負責培訓機構業務指導和管理、優秀教材評選、培訓證書和培訓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門業務培訓制度、規劃、計畫、大綱的擬定、教材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各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單位的幹部培訓工作。
第七條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黨員培訓和處級以下黨員幹部的黨校組織調訓工作。
第八條 國際合作司負責時間少於30天的出國(境)培訓人員選派工作(有關部委安排的組織調訓除外),並審核辦理出國(境)有關手續。
第九條 規劃財務司負責審核培訓經費預算的申請,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三章 幹部參訓
第十條 幹部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集中輪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或其他培訓。幹部完成培訓情況是確定幹部年度考核等次或任職定級的重要依據。開展幹部培訓工作情況是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處級或中層以上幹部每5年應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或培訓方式累計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每2年至少參加1次脫產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各部門、各單位其他幹部參加脫產學習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90學時。
第十二條 幹部參加出國(境)培訓應按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報批。申請人應參加工作2年以上,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所從事工作與培訓相關,並具有培訓項目所要求的外語水平。幹部在試用期間一般不安排出國(境)培訓。經組織推薦並通過選拔程式出國(境)參加3個月以上培訓的幹部,應按照管理許可權與單位簽訂公派出國(境)中長期培訓協定,明確培訓期間和培訓結束後的權利和義務。未經批准,幹部不得以單位名義或以職務之便為本人自行聯繫出國(境)培訓有關事宜。
第十三條 幹部參加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和非學歷(學位)教育在內的各類非組織選派的社會化培訓,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告,並說明培訓項目的舉辦機構、項目名稱、學員對象、學習期限和費用等,經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培訓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確因考試等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按事假辦理。
第十四條 幹部要按照《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登記辦法》主動登記參加各類培訓情況。參加為期7天以上的脫產培訓,要向所在單位遞交學習體會或培訓總結等材料。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十五條 幹部參加單位組織選派的培訓,培訓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幹部參加各類非組織選派的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使用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或他人的資助或變相資助。
第四章 舉辦培訓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向人事司報送下一年度業務培訓計畫,各單位擬舉辦的業務培訓由業務主管部門歸口申報。培訓計畫要明確培訓班的名稱、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經費來源等內容,由人事司審核匯總,經規劃財務司審核會簽,報部黨組批准後印發執行,並向社會公開。除非有特殊要求,培訓都應安排在部培訓基地、省部共建院校、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院校和高校等培訓單位舉辦。各部門、各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向人事司報送下一年度出國(境)培訓計畫,培訓計畫中要明確培訓班的名稱、內容、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組團單位、境外培訓機構、經費來源等內容。經人事司審核匯總、國際合作司和規劃財務司審核會簽、分管部領導批准,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覆後執行。除非有特殊要求或合作協定,培訓都應委託國家外國專家局最新認定的境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七條 未列入部年度業務培訓計畫,但因工作需要確需舉辦的培訓班,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培訓方案,經規劃財務司和人事司審核會簽,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納入計畫管理。
第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舉辦培訓班,應有符合規定的經費來源。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培訓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培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短期出國培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執行。3個月以上的中長期出國培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年度培訓計畫,加強培訓需求調研,精心編制各期培訓班的培訓方案和教學計畫,切實做好培訓組織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培訓管理制度,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各部門舉辦的部業務培訓班,培訓通知經人事司審核會簽,使用“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印發;各單位舉辦的部業務培訓班,培訓通知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印發。各部門、各單位舉辦的部出國(境)培訓班,培訓通知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覆的組團單位印發。
第二十一條 培訓主辦單位應建立培訓班管理制度。業務培訓一般實行班主任領導下的班委會管理制,班主任由熟悉培訓業務、責任心強的跟班工作人員擔任,班委會成員從學員中遴選。出國(境)培訓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從學員中遴選。根據實際需要,培訓班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第二十二條 培訓主辦單位要按照《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及時對培訓班每次教學活動進行課程評估,對培訓整體質量進行總體評估,並提交質量評估結果和培訓總結報告。人事司每年將以適當形式通報培訓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主辦單位可向通過培訓考核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證書實行編號管理,印製從簡。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的內部培訓和面向社會舉辦收取費用的培訓,由本單位負責審批和監督,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檔案規定或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培訓,確需收費的,培訓主辦單位應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明確收費性質和定價形式後方可舉辦,培訓經費按有關規定管理。自主選題面向社會舉辦的培訓,必須堅持自願參加原則,培訓主辦單位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在培訓通知中明確,培訓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管理。
第五章 學風學紀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主辦單位要認真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精神及《環境保護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實施辦法》,堅持從嚴治教、從嚴治學,努力營造良好的學風,嚴格學員管理和教學管理,將幹部學習態度、參與程度、互動效果、學習成果作為學風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培訓主辦單位組織學員外出進行現場教學、實地考察等培訓活動時,不準警車帶路,不接受宴請,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紀念品和土特產,不安排與學習無關的旅遊和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計畫內培訓的監督管理,加強培訓質量控制,及時提交培訓質量評估結果或總結報告。逾期未提交培訓質量評估結果或總結報告的,不得繼續舉辦後續培訓班次。培訓項目總體評估得分較低的,不得繼續舉辦,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培訓計畫。培訓課程評估得分較低,不再繼續開設,或對授課教師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管理各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幹部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
(二)違反有關財務規定虛報、轉嫁、攤派、收取培訓費用或擅自提高培訓費用標準、擴大培訓費用開支範圍;
(三)未經批准擅自印發資格證、崗位證;
(四)出具虛假培訓經歷、學時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九條 幹部參加組織選派的培訓,要切實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不斷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努力做到理論與實際、學習與運用、言論與行動相統一。
第三十條 幹部參加組織選派的培訓期間,一般不再承擔所在單位的工作、會議、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要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學員意識,自己動手撰寫發言材料、學習體會、調研報告和論文等,不得請人代寫,不得抄襲他人學習研究成果,按規定食宿,不得外出參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留公車駐校,不得借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伴讀”。
第三十一條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幹部參加脫產培訓期間,請假時間累計超過總學時1/7的,按退學處理。幹部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
(二)參加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
(三)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時、學歷或學位;
(四)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25日印發的《環境保護部幹部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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