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格權

環境人格權的提出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環境污染不斷加劇高聳的煙囪隨處可見,工廠不斷增加人們對健康環境的需求越來約大。周禹含對環境人格權的研究較為深入,闡述了環境人格權的概念、主體以及權利救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人格權
  • 特點: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
  • 不同學說:半肯定說,肯定說,否定說
  • 重要原因:環境問題的大規模集中出現
提出的背景,內涵界定,環境人格權的不同學說,環境人格權的內涵界定,司法實踐,確立之前的司法救濟,確立之後的司法救濟,環境人格權的實現,

提出的背景

環境人格權提出的背景:其中,環境問題的大規模集中出現是其提出的最為重要的原因。隨著環境危機的出現,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遭到了巨大的破壞,在清潔、舒適的環境中生活逐漸成為人們的一種迫切願望和要求。在以傳統人格權為代表的權利體系中,在清潔、舒適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要求很難得到具體的彰顯和體現,因此,以保護人們環境人格利益為主旨的環境人格權被提了出來。

內涵界定

環境人格權的內涵界定:環境人格權的提出之所以必要,是因為環境人格權的內涵不同於以往的人格權內涵。或者換句話說,傳統人格權無法涵蓋環境人格利益的內容,也就無法有效地保護自然人的環境人格利益。在環境人格權的問題上,當前存在著不同的學說。

環境人格權的不同學說

當前,在環境人格權的問題上,主要存在著以下學說:
1.否定說。否定說認為,環境人格權的提法本身就不科學,它的提出不是建立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而是一種急功近利的表現。環境人格權是對人格權的誤讀,它的內容具有模糊性和極大的不確定性,不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半肯定說。半否定說認為,環境人格權概念的提出體現了環保時代對人格利益的關注,是環保理念深入人心的結果,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環境人格權在很大程度上帶有政治運動的色彩,它沒有對環境人格權的私權內容進行很好的探討和規定,沒有注意到該種權利在整個法律權利體系中的位置和作用。因此,環境人格權的提出本身是具有意義的,但是不具有進入法律制度層面的條件。
3.肯定說。肯定說認為,環境人格權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科學合理的,同時,環境人格權也具有進入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性。環境人格權是在傳統人格權基礎上提出的,是對傳統人格權的有益拓展,具有傳統人格權無法涵蓋的獨特內容,應該也必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環境人格權的內涵界定

綜合關於環境人格權的各種學說,呂忠梅教授對環境人格權的界定較為科學。呂忠梅教授認為,環境人格權可以界定為主體所固有的、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維護主體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明確環境人格權的特徵和具體內容。
1.特徵:
(1)環境人格權是主體本身固有的權利。固有也就意味著主體始終享有且與自身不可分離。
(2)環境人格權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環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體現為人的身心健康。
(3)環境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人格完整所必需的權利。環境問題的出現使得環境人格利益成為人格利益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4)環境人格權具有一定的界限。環境人格權應當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保護的前提和確認保護程度的依據。
2.內容:
環境人格權的內容籠統說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權利,二是義務。權利方面包括維護環境人格完整的權利、排斥他人對環境人格權的侵害的權利、對環境人格利益的專有享用權。義務方面是指環境人格權主體要適當行使權利,並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權利的義務。具體說來,環境人格權主要有陽光權、寧靜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通風權、眺望權、自然景觀權等。

司法實踐

權利的最終實現離不開權利救濟手段的保障,俗話說:“有權利就有救濟”。在權利的諸種保障手段中看,司法的救濟手段無疑是現代社會最為重要的一種。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環境人格權的實現來說,也需要司法手段的保障。

確立之前的司法救濟

在環境人格權確立之前,對諸如採光權益遭受損害的案件,法院一般會依據民事法律中的相鄰權規定結合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裁判。據此,相鄰權人之間的採光權益等糾紛可以得到解決。但是,如果不是相鄰關係之中的採光權益侵害案件,法院就難以依據相鄰權的規定進行判決,採光權益遭受損害的當事人權益就無法得到很好的救濟。

確立之後的司法救濟

環境人格權確立之後,類似採光權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就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法院可以直接依據法律中對採光權的規定,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環境人格權的確立可以避免出現不是相鄰關係權利就得不到救濟的情況,對更大範圍內的採光權等權利侵害提供司法上的救濟。此外,依據採光權裁判,還體現了對人格利益的全面保護,是現代人格權發展的體現,因此是更為有效的救濟。

環境人格權的實現

環境人格權在法律上確立是一回事,具體的實現又是另一回事。環境人格權的實現是環境人格權確立的目的和歸宿。
為了順利實現環境人格權,就必須:
首先,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環境人格權及其內容和效力,為實踐提供明確的指引;
其次,完善司法的保護機制,建立科學的環境人格權侵害判定機制。
第三,實現環境人格權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的有機銜接和配合,避免環境人格權走得過遠反而不利於權利實現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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