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62號)、《“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19號)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促進環保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環境保護部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並發布了《關於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8號)和《關於印發〈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2〕141號)。為規範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試點申請
第三條 環保服務業試點的申請主體為地級以上城市(城區)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轄市;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關服務能力的國內骨幹環保企業。環保企業試點工作,以作為服務提供者參與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的試點活動為主要形式。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開展試點的工作基礎、依託項目和組織實施保障能力。試點依託項目應已經實際開展,已經落實資金來源、實施人員等,組織實施形式明確,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第五條 針對當地環境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和環保服務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省市、園區為主體的試點內容以管理機制和政策創新、最佳化環保服務業發展外部環境為重點。參與企業以滿足市場需求,改進服務方式和內容,提高和保證服務質量為重點。
第六條
(一)試點申請單位提出環保服務業試點申請,並編制《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編制提綱見附1),由試點申報單位註冊地省級環保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推薦。
(二)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主要評價要求》(附2)對《方案》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方案》在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對已備案的《方案》,環境保護部批覆同意開展試點工作。申報單位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和環境保護部批覆檔案的要求,開展試點工作。
第三章 試點管理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指導、組織和管理試點工作,各地省級環保部門推動本地區試點工作開展,試點單位具體負責試點實施。
第八條 試點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環保服務業試點進展報告》(編制提綱見附3),書面匯報試點實施情況。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組織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組織實施不力的,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如有必要,終止試點工作。
第十條 試點工作一般不超過三年。試點工作完成後,試點單位編寫《環保服務業試點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4),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後報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根據試點組織實施、試點效果等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總結和推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