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

環保“三同時”制度一般指本詞條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同時”制度
  • 外文名:Threesimultaneous system
  • 詳稱: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 學科:環境工程
  • 用途:保護環境
  • 特徵:主體特徵性,主體廣泛性等
簡介,內容,特徵,主體的特徵性,範圍的廣泛性,依靠行政手段實施,科學技術性,社會公益性,作用,

簡介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於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後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1986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98年對《辦法》做了修改並新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它對“三同時”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內容

在建設項目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必須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環境保護篇章經審查批准後,才能納入建設計畫,並投入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徵

主體的特徵性

“三同時”制度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單位,包括從事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主體,同時也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的主體等。“三同時”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樣具有適用的廣泛性,而只適用於環境保護管理的某一個別方面,調整在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過程中發生的對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會關係,因此其適用的主體是特定的。

範圍的廣泛性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機場等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要實行“三同時”制度。由於環境問題的多樣性和綜合性決定了“三同時”制度適用範圍必然具有廣泛性。“三同時”制度重在預防產生新的環境問題,“三同時”制度保護的是整個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而不是只將某一集團或某一個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得到保護。其預防保護對象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要素,凡是可能損害這些環境要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實施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管理環境的手段。這一手段在運用中具有以下特徵。
1、權威性。行政手段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權威大小。提高領導者的權威有助於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強制性。行政強制要求人們在行動目標上必須服從統一的意志,上級發出的命令、指示、決定等,下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組織系統的層級縱向直線傳達,強調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係,橫向結構之間一般無約束力。
4、具體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時問對特定對象起作用,事件、時間、地點都是具體的。
5、非經濟利益性。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之間的關係不是經濟利益關係,而是一種無償的行政統轄關係,兩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利害關係。
6、封閉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以行政區劃和行政系統的條塊為實施基礎,具有系統的內化約束力,因而產生封閉性。

科學技術性

環境法本身是一門科學技術性很強的學科。科學技術是環境法產生的原因和發展的動力,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擁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環境的能力,而對科學技術的不當利用導致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一系列問題。人類終於清醒地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並且意識到這是一項科學技術性很強的事業,要通過環境法調整一定領域的社會關係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要依照客觀的自然規律改造大自然,沒有嚴肅的科學態度和嚴格的技術準則是無法實現的,環境問題是由於科學技術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而設計的一項制度,其本身的實旋需要科學技術來保障,以各有關自然科學的技術成果為基礎。如為防治污染而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為防污設施規定的性能要求、為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規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都有技術方面的條款。

社會公益性

“三同時”制度設定的目的是預防環境損害,保護的是環境這一公共利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實施和使用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自身利益是相衝突的。環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態環境問題已經發展到危及整個人類生存的災難性程度,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三同時”制度正是在人類的這種認識和客觀形勢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三同時”制度的目的是預防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維持生態平衡與安全,確保人類健康和幸福,實現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

作用

1、防止產生新污染
“三同時”制度旨在從源頭上消除各類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污染,從根本上消除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減輕事後治理所要付出的代價,把環境影響控制在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之內。其作用主要以“防”為基礎,要求集中力量治理老污染源,嚴格控制新的污染行為,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量,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應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治理,根據環境問題的具體特點和自然規律,改變過去“單純治理、單項治理”的模式,推行綜合整治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現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中進行綜合平衡。
2、保證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和建設
因為“三同時”制度要求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必須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那么,落實好這個制度,就可以保證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設和污染防治設施工程的設計、建設同時進行。這是防治污染的基礎,是防治污染所需要的硬體建設和污染治理很重要的一環。
3、確保生產經營活動與污染治理同步進行
“三同時”制度強調項目主體工程必須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投產使用,這就保證了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的過程與污染防治設施對污染進行治理同步進行,而且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保驗收合格後方能正式投產,這樣就保證所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能夠及時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予以治理,將污染消滅在生產過程中。
4、保證治理污染的效果
“三同時”制度更注重對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因此,預防產生新的污染,治理舊的污染,恢復生態環境,是“三同時”制度的重要功能。項目主體工程和污染防治設施同時投產使用,不僅為污染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提供了條件,使徹底治理污染成為可能,而且污染防治設旋停止運行必須提前報環保部門審批,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停止運行,擅自閒置、拆除或不正常運行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保證了治理污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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