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前,地方政府命農奴以兵役頂替地租的差。凡種瑪崗地的,要按官府規定承擔一定數量的兵額並供給所出兵額的給養。瑪崗制度是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擊敗廓爾喀浸把之後,清政府改革西藏兵制創立的,開始規定一個瑪崗出兵)名,後來陸續增加,到西藏和平解放以前,一個瑪崗已出到).5名左右兵額。一個兵上的給養每年青棵30克、藏銀3u稱(一稱合3.33元)、柴門藏斤(藏斤1斤合內地3公斤左右)、酥油l:捏卡、羊肉2.75公斤等,此外,還要出短程驛運一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