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金融監管體制

瑞典金融監管體制是由瑞典銀行檢查委員會負責對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抵押銀行和信貸公司實施的金融監管體制。1975年,銀行檢查委員會的監管範圍開始擴展到集體投資機構,1980年又進一步擴展到各財務公司。除了日常監管外,銀行檢查委員會還負責為金融機構制定會計程式和內控制度。

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是現場檢查,一般是每三年一次。銀行的所有賬目要經過至少三位審計師的審計,其中一位由銀行檢查委員會指定,其餘由股東任命。審計師除了核實財務報表和各類賬目外,還必須檢查大額貸款和不動產業務,並對金融機構的管理程式和內控機製作出評價。銀行檢查委員會指定的審計師要參與由股東任命的審計師的審計工作,將發現的重要情況向委員會報告,並回答委員會提出的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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