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瑕疵請求權
- 類型:經濟術語
作用,障礙,
作用
瑕疵請求權的權利人是買受人(競買人)。競買人在參與競買前或參與競買時,有權知道可能影響拍賣標的價值的所有瑕疵,如果這些瑕疵因他人的過錯被隱蔽了,該競買人在成為實際買受人時,就有權為自己因此而蒙受的損失主張權利。我國《拍賣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該法第35條規定: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瑕疵請求權的義務人是拍賣人和/或委託人。相對於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拍賣人和/或委託人負有告知瑕疵的義務。拍賣人應當將自己明知或者應知的拍賣標的的瑕疵告知競買人,委託人應當將自己明知或者應知拍賣標的的瑕疵告知拍賣人,否則,即應對瑕疵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我國《拍賣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27條規定: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我國《拍賣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託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企業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以上買受人(競買人)的權利以及拍賣人和/或委託人的義務一一對應,獨立存在。在拍賣實踐中,競買人是否就拍賣標的的瑕疵要求過拍賣人和/或委託人說明,於其成為買受人後能否主張瑕疵請求權並無直接關聯,雖然法律一般規定,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但拍賣人和/或委託人不能以競買人未主動要求說明而推卸自己的責任。
瑕疵請求權不同於產品責任請求權。①其一,瑕疵請求權起因於責任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從而未提供給權利人有權期待的經濟價值;產品責任請求權起因於責任人未提供合格的產品,從而未提供給權利人有權期待的人身、財產安全。其二,瑕疵請求權因責任人履行告知義務或“聲明不保證”而不復存在,但責任人履行告知義務一般不能影響產品責任請求權,責任人更不能通過“聲明不保證”豁免自己的產品責任。①其三,相對於瑕疵請求權的責任以存在過錯為前提,遵循無過錯無責任原則;而相對於產品責任請求權的責任已El益趨向於嚴格責任制,即無過錯責任制。
障礙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買受人主張瑕疵請求權遇到障礙。
(1)委託人、拍賣人無過錯。如果委託人、拍賣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可以對抗瑕疵請求權。
(2)買受人過錯。表現為:其一,疏忽。買受人的疏忽可能導致其未能注意到已告知的瑕疵,或者可能導致他未注意顯而易見的瑕疵。其二,誤解。買受人的誤解可能直接導致拍賣標的的瑕疵,此類瑕疵不能作為瑕疵請求權的依據。例如,拍賣人稱一幅以向日葵為主題的油畫是某名人的收藏品,而買受人卻誤認為該油畫一定出自梵谷之手。誤解產生的瑕疵是虛擬瑕疵,造成這種原本不存在的瑕疵的原因在於買受人。其三,不當行為。買受人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瑕疵產生,如毀損、污染拍賣標的等;當拍賣標的的瑕疵是由於買受人自己的不當行為引起的,買受人喪失瑕疵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