琿春市博物館成立於1959年,與文化館合署辦公。1963年,琿春縣人民政府決定暫時撤銷琿春縣博物館機構,博物館工作由文化館代行。1979年,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琿春縣文物管理所。1989年,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琿春市博物館,與琿春市文物管理所實行一套人馬,兼負文物所和博物館的兩項工作。琿春市博物館主要負責宣傳執行國家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規劃,並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負責文物保護、收藏、展覽、管理;制止一切破壞文物或違犯法律、法規的行為;文物徵集、鑑定、登編、保管、文物研究、文物展覽、文物複製與修復、建立文物檔案、考古發掘、文物宣傳、文物講解、歷史知識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