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貨簽證

船舶裝卸貨物後,船長或大副須在有關的理貨單證上籤字,視為完成了貨物的交付或接受任務,理貨公司為船方辦理完貨物交接手續,稱為簽證。

通常講的理貨簽證是指船長或大副簽認進口貨物的溢短單、殘損單和出口貨物的裝貨單,以及進出口貨物的理貨證明書。船方簽證是承運人對託運人履行義務和責任,是船方對理貨工作的確認和信任,是劃分承託運雙方責任的依據和證明。為此,要求對待簽證必須持慎重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貨簽證
  • 類型:經濟術語
要求,問題處理,

要求

1、對待簽證要持慎重態度,提請簽字的理貨單證要真實、準確。
2、辦理簽證要嚴肅認真,發生意見分歧時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
3、簽證後的理貨單證要有效。

問題處理

外包裝殘損的進口商品,在殘損鑑定時,發現實際殘損數量與理貨簽證不符,一般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實際殘損數量少於理貨簽證數量的,應按實際殘損數量檢驗和對外出證。
2、實際殘損數量大於理貨簽證數量的,應通過現場調查取證,客觀分析,邏輯推理,若能證明確屬理貨對外簽證不足的,應按實際殘損數量檢驗出證。
3、實際殘損數量大於理貨簽證數量的,經鑑定員調查,超出部分系卸離大輪後某環節擴大的,出證時應將這兩類不同原因,在不同責任段內發生殘損的貨物分開,出兩份證書,一份按理貨簽證數量出證,索賠對象為承運人或保險人,另一份以超出部分數量出證,索賠對象應為卸載後對擴大殘損負責的某環節,倘若申請人能和該責任方協商理賠,也可根據申請人意願,對超出部分不另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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