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付稽核是按照稽核程式對現金收、付款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現金收、付款業務是出納工作的主要部分。稽核時,可通過現場檢查,看出納收付款操作程式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有無手續不全、責任不清、收、付不準等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現金收付稽核
- 類型:監督檢查
現金收付稽核是按照稽核程式對現金收、付款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現金收、付款業務是出納工作的主要部分。稽核時,可通過現場檢查,看出納收付款操作程式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有無手續不全、責任不清、收、付不準等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
現金收付稽核是按照稽核程式對現金收、付款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現金收、付款業務是出納工作的主要部分。稽核時,可通過現場檢查,看出納收付款操作程式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有無手續不全、責任不清、收、付不準等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現金收...
會計稽算稽核包括會計制度、會計科目、會計帳務、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結算戶資格、結算方式和結算紀律、銀行往來和清算、業務差錯和 呆帳等。3、現金出納稽核 現金出納稽核'包括出納發行制度、庫房管理、現金收付和運送、金銀收兌和配售、貨幣發行和回籠、發行基金調拔、損券銷毀、企業現金和工資基金管理、出納長短款等...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
對於每一客戶賬面餘額,會計或稽核人員應隨時加以核對,檢查是否尚有未收到的賬款並催收。此外,必須運用抽查辦法,發出對賬單,請客戶回簽對賬。客戶賬款由專人收取,較為理想。但目前各企業常由業務人員兼收,極易發生挪用吞沒的弊病,因此客戶賬款應勤於核對檢查。8.設立臨時突擊抽查制度 企業主管(或內部稽核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對各開戶銀行執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上級人民銀行和本級人民政府。開戶銀行必須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情況和現金收入歸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開戶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7)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8)建立出納人員、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
為防止將現金收入直接用於現金支出的坐支行為,必須實行交易分開原則,即將現金支出業務與現金收入業務分開處理。3.實施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制度也是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一環,即設定內部稽核單位和人員,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以加強對貨幣資金管理的監督,及時發現貨幣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予以改進。4.實施定期輪崗制度 指...
(1)辦理現金收付,審核審批有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款憑證,進行覆核,辦理款項收付。對於重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籤章,並加蓋“收訖”、“付訖”戳記。(2)辦理銀行結算,規範使用...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錢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
為穩定貨幣流通,加強對現金結算管理,1988年9月國務院發布《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和《細則》中除了上述關於現金結算方式的適用範圍規定外,還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應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則對開戶單位的現金...
(4)收付款結算辦理與審核相互獨立;(5)支票的簽發與出納相互獨立;(6)記賬憑證的編制與審核相互獨立;(7)出納與會計相互獨立,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與總賬相互獨立;(8)由出納員以外人員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和對現金進行稽核:(9)支票保管與印章保管應由不同的人承擔。防止管理失控。例題: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
本辦法所指的現金,特指人民幣現鈔和通過學校財務無現金支付系統轉入個人銀行卡的款項。第二章 貨幣資金核算及管理崗位設定與分工 第三條財務處設立審核制單、會計覆核、出納、出納覆核、稽核等崗位,負責學校貨幣資金及其收支業務的核算與管理。財務處長對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第四條現金出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