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社會學法學,社會法學的分支法學,用現象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理論。它認為,法律研究的重點不應僅僅放在研究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上,而應該考察體現在法律中間的純政治性質的決定和原則,應該研究政治決策過程,包括政界和經濟界上層的意圖和利益,以及社會中其他集團的看法。社會一—法律研究的重點不應是對行為的研究,而是對態度的研究。比如,法律對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義:政治家通常把法律看法是實現其政策的有力工具;執法官員通常把法律看成是本身有目的的系統;普通老百姓則把法律看作是合法的非正義。
現象社會學法學還反對把社會法學研究的重點放在實用的課題上,比如說,把研究重點放在某些法律、某些法律現象和某些法律機構上,就會加深人們對法律範圍的錯誤理解。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上的每一事物都和法律有某種聯繫,所以孤立地研究問題的一個側面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