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査筆錄

現場勘査筆錄,是指對現場勘査活動的真實文字記載。現場勘査記錄的組成部分之一。是法定證據。記載內容主要包括:報案時間,報案人、事主和被害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發現時間、地點、經過情況,現場保護有關的情況,勘査人員和見證人的基本情況,勘査開始和結束的時間、方法、現場方位及周圍環境情況,現場內部具體狀況,痕跡、物證、物品的形態、名稱、數量、分布情況,被侵犯客體的位置、狀態,有無反常情況;提取的痕跡、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等,現場照片和現場圖的種類、數量及拍照和製作方法,現場與屍體是否保留;勘査人員、製作記錄人員、見證人簽名和製作日期。要求記述客觀全面,用詞準確,不得記入勘査人員主觀分析推測的內容和含糊的詞句。記載順序應與勘査順序一致,避免混亂和遺漏。內容應與現場繪圖、現場照相統一,相互印證和補充。

現場勘查記錄,客觀反映現場原始情況,記錄現場勘査結果的法律文書。法定證據之一。可作為分析研究案情,模擬恢復現場狀況,甄別言詞證據的依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相和現場繪圖三部分。文字筆錄可對現場狀況,實施勘查的全過程和結果,進行客觀、完整、系統地表述,但難以表現某些痕跡、物品的大小、形狀。照相能逼真地反映現場的原貌和痕跡、物品的具體形態和特徵,但不易準確表明痕跡、物品的具體間隔距離等。比例繪圖能準確表明現場周圍環境與現場內部痕跡物品的相互位置關係及間距,但難以反映痕跡、物品的具體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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