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田收授法也稱班田制。日本7世紀中葉至10世紀初的土地制度。在大化革新時確立。據《日本書紀》大化二年(公元646年)頒布改新詔,實施班田收授法和租調庸制。 它以中國唐朝的均田法為藍本。政府每六年編造戶籍,授與年滿六歲公民口分田:男子每人2段 (當時約合11.9公畝) ,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私奴婢各為男女的三分之一,授與戶主。口分田終生使用,死後收回。受田者每段納稻2束2把(約當時產量的3%)作“租” ,充地方財政之用; 成年男子納絹或絲、綿、布,作“調”; 每年服役10天,為“庸” ,可用布代。調和庸充中央政府財政之用。另外規定雜徭60天以下。後來因土地不足,授田年限延長,改為12年、20年、50年授田一次,到10世紀初,此制逐漸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班田收授法
- 時間:公元646年
- 國家:日本
- 意義:詳見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