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我市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逐步規範代課教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廣東省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工作方案》(粵府辦〔2008〕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工作方案,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原則,工作步驟,保障措施,
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珠海市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工作方案
指導思想
按照我市推進教育現代化要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強化市、區(經濟功能區)政府(管委會)責任,逐步提高代課教師工資福利待遇,依法規範代課教師管理,不斷提升中國小教師隊伍素質,促進我市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工作目標
逐步提高全市公辦中國小代課教師待遇,解決部分代課教師入編問題,建立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長效管理機制。
工作原則
(一)明確責任、分級負責原則。市、區(經濟功能區)政府(管委會)是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解決市直屬中學代課教師問題由市政府負責,解決各區屬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由各區(經濟功能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二)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原則。採取提高待遇、建章立制、招錄考試、規範管理等措施,切實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
(三)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原則。市、區(經濟功能區)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及教師隊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代課時間較長、學歷達標、具有教師資格、工作表現優秀的代課教師予以政策傾斜。
工作步驟
(一)現有代課教師實行實名制管理。堅持以區(經濟功能區)為主的管理體制,建立同一區(經濟功能區)內代課教師統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市、區(經濟功能區)有關新的政策出台前,原則上禁止學校新聘代課教師。
(二)逐步提高代課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市制定並實施我市公辦中國小代課教師新的工資指導標準,各區(經濟功能區)結合本地區實際予以執行。實現同一區(經濟功能區)內代課教師工資待遇統一標準、統一發放、統一辦理。
2010年10月底前,市、區(經濟功能區)制定並實施我市公辦中國小代課教師管理辦法,建立相應工資保障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代課教師工資待遇。
(三)解決部分代課教師入編問題。市、區(經濟功能區)根據教職員編制及代課教師調查摸底情況,合理確定“代轉公”教師招錄指標,並按教師人事管理許可權自行組織招錄考試。報考條件、考試內容和招考程式由各區(經濟功能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市教育局備案。招錄考試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按照公布指標、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公示、錄用等程式,分兩次進行。首次招錄考試於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二次招錄考試於2010年上半年完成。招錄人數較少的區(經濟功能區)可通過協商,委託其他區(經濟功能區)代為招錄考試。
兩次招錄考試期間,市、區(經濟功能區)可結合實際,對未通過首次招錄考試的代課教師組織一次免費培訓。
(四)建立代課教師規範管理機制。市、區(經濟功能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新的代課教師管理辦法,規範聘用程式,明確管理制度,防止出現空編和代課教師並存的現象(不含中等職業學校)。新的管理辦法實施後,對已備案並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現有代課教師,經本級教育、人事部門審核予以續聘的,納入代課教師管理;經本級教育、人事部門審核不予續聘的,按《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予以辭退。現有代課教師問題基本解決後,新聘代課教師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國小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機編辦〔2008〕73號)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代課教師規範管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珠海市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工作,實行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經濟功能區)政府(管委會)分級負責、分級管理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中國小代課教師問題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性和複雜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強化部門職責,及時協調,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所管轄區域內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各項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工作的具體規劃、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協調,確保此項工作相關工作及人員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各級編制、人事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切實做好教職員編制核定、招錄考試及提高工資福利待遇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督導檢查。切實加強對各區(經濟功能區)領導幹部基礎教育工作的責任考核,建立對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督導、通報和獎懲制度。對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成效明顯的區(經濟功能區)予以通報表揚;對不按期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或出現代課教師問題反彈的區(經濟功能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區領導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違規聘請代課教師的學校,追究該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