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管理辦法》1992年7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2-07-17
  • 發布日期:1992-07-17 
  • 發布單位:81911 
主要內容是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和發展,促進高新科技成果的套用,根據國務院和省關於進一步推動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設立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下簡稱科技基金),用以支持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性開發工作,促進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科技基金的申請對象主要是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以及經市編制委員會定編的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機構。本市戶籍的科技工作人員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有經濟擔保單位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申請科技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是經專家會議或市級以上科技主管機關評議認定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前景的新產品、新工藝、新配方、新材料、新設計、新的科學管理方法以及專利技術、獨門訣竅在珠海的套用和商品化開發生產,重點是高新技術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的項目等。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1992年7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和發展,促進高新科技成果的套用,根據國務院和省關於進一步推動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下簡稱科技基金),用以支持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性開發工作,促進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三條科技基金的申請對象主要是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以及經市編制委員會定編的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機構。
本市戶籍的科技工作人員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有經濟擔保單位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第四條申請科技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是經專家會議或市級以上科技主管機關評議認定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前景的新產品、新工藝、新配方、新材料、新設計、新的科學管理方法以及專利技術、獨門訣竅在珠海的套用和商品化開發生產,重點是高新技術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的項目。
第二章 科技基金的來源和使用
第五條科技基金採取市財政撥款和籌集、捐贈等方法設立。主要來源如下:
(一)從本年度起,由市財政局按不低於前三年市財政總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每年撥出不少於二百萬元的專款作為科技基金的底金;
(二)科技基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完成後回收的資金積累;
(三)國內外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贈的資金。
對自願捐贈資金者,由市人民政府給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的捐贈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榮譽性嘉獎。
捐贈資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第六條科技基金按年度使用,使用時必須接受市財政的監督。市財政局負責對科技基金使用計畫和具體項目的經濟指標和效益預測進行審核,對科技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實行財務監督。
第七條科技基金應設立專門的會計帳戶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批准項目的範圍、內容、用途、物資條件、實施步驟和目標要求實行專款專用。每年要定期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市財政局上報預算和決算報表。
第八條科技基金全部實行有償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批准的科技基金項目計畫和簽訂的科技基金使用契約辦理貸款手續,並由具有擔保能力的經濟實體負責擔保。科技基金貸款的用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有些高新技術項目由於技術複雜、難度大或實施所需的時間較長,用款時間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科技資金貸款按年度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按銀行的科技貸款利率計算。技術難度大、資金投入多、周期較長(二年以上)的項目,利率可以適當調低。
第十條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和《廣東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年從科技基金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金額,用於對科技基金支持項目的組織評審、檢查驗收、經驗交流、技術培訓、獎勵先進工作者和其它管理費用開支。
第三章 科技基金的管理組織
第十一條設立珠海市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科委、市計委、市財政局、市財辦、市工委、市農漁委、市外經貿委等部門的主管領導組成。在市科委設立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市科委有關人員兼任。
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科技基金的資助原則,審批項目指南和重大項目的資助申請等工作。
第十二條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制《珠海市科學技術和發展基金項目指南》;
(二)與市發展銀行簽訂“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基金委託貸款協定”,建立貸款發放的有關規定和手續;
(三)組織需科技基金支持的實施或開發項目;
(四)管理科技基金的經費,建立專戶帳冊,組織項目的評審;
(五)批准項目的立項,編制科技基金使用計畫,掌握科技基金的發放,督促經費的回收,處理違章、違約和意外的事件。
本條所列(一)、(四)、(五)項的實施,須經市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四章 申請使用科技基金的條件、手續和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申請使用科技基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經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應的旁證材料,如成果鑑定證書、專利授權證書、製品檢驗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二)項目具有技術先進性,其投入產出比例較高,經客觀分析預測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對珠海市產業結構最佳化、科技進步和環境保護等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有積極作用;
(三)承擔項目的單位具有足夠的技術力量和必要的設備,具備研究、試製、開發的場所,並且已經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
(四)具有償還科技基金的能力,有法人資格證明和經濟擔保單位。
第十四條科技基金的申請使用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科技基金申請表;
(二)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和旁證材料;
(三)經主管部門初審並加署審核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
科技基金的申報截止期限為每年的九月底。
第十五條科技基金髮放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由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匯總申請項目,組織對口專家逐項進行經濟技術評審,然後根據基金的當年可使用金額,擇優選出支持項目和核定資金分配額度,交市科委批准立項,並向市財政局報送當年的科技基金核定使用計畫;
(二)科技基金使用單位憑科技基金的項目核定通知書與市發展銀行簽訂貸款契約,辦理信貸手續。
第五章 科技基金信貸契約的執行和資金的回收
第十六條科技基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承擔單位必須接受其主管部門、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市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並於每年年終向市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書面的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者應及時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報送工作總結、技術報告和基金使用的決算明細表,提交技術鑑定或驗收的報表,同時可以提出專利申請、技術密級審定和產品減免稅請求意見書。
第十八條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的承擔者報送的項目完成報告和技術鑑定證書,作出項目的成果評價和審定意見,交付市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執行辦理,並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發展銀行。
第十九條科技基金支持項目的承擔者,必須按契約的規定,依時償還使用的資金和支付占用費。逾期拖欠者,按銀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者不執行契約的規定條款,或將科技基金挪作他用的,視情節輕重由市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作出限期糾正、終止契約、或追回經費的處理,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科技基金支持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項目的實施,造成項目中斷或資金損失,項目承擔者應及時向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抄報市發展銀行,由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度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基金的使用、回收和項目實施情況,並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銀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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