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會工作促進辦法》是珠海市發布的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社會工作促進辦法
- 立法目的:促進社會工作事業順利發展
- 適用範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適用本辦法
- 基本原則: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模化
- 檔案類型:徵求意見稿
珠海市社會工作促進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社會工作事業順利發展,加強對社會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推進社會工作發展應堅持統籌規劃與重點領域分類推進相結合,政府主導與民間運作相結合,挖掘社工專業資源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和規模化,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社會工作發展模式。
第四條 【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社會工作發展的領導機構,對社會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社區社會工作,推進企業社會工作,開展學校社會工作。
第五條 【組織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全市和各區社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
(二)設定社會工作服務崗位和項目開發標準,統籌規劃和指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三)負責社會工作發展的業務指導工作;
(四)負責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管理、培育工作;
(五)負責社會工作者的登記、註冊與服務工作;
(六)其他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工作。
市組織、政法、機構編制、發展與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文體旅遊、衛生、人口計生、信訪、扶貧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密切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支持社會工作發展。
第六條 【專業保障】 本市應建立社會工作督導人才管理和培育機制,制定社會工作督導人才的選拔培養辦法,建設一支具有紮實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督導人才隊伍,為社會工作發展提供高層次人才保障。
第七條 【社會工作諮詢委員會】 本市設立社會工作發展諮詢委員會。社會工作發展諮詢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國內及港澳台地區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人員組成,負責向政府提供涉及社會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相關意見和建議,為全市社會工作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第八條 【行業管理】 本市建立社會工作行業管理服務體制。市(區)社會工作協會是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行業服務與行業自律組織,在社會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與監督下,推動社會工作行業自律機制的建設,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項目推介、信息發布、政策諮詢、權益維護等服務,並根據各個領域的行業特點進行人員培訓、研討交流、行業規範、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等。
第二章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九條 【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至少有兩人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二)專職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並在民政部門登記;
(三)有必要的場所;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1萬元(社區類民辦社工機構註冊資金不少於2000元)。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依託專業資源優勢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到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第十條 【服務領域】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法律援助、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等領域開展社會服務工作;也可以根據社會和公眾的需要,自主開發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逐步拓展社會服務領域。
第十一條 【章程治理】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基礎的約束機制和行為準則,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並建立從業人員的人事、薪酬、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等制度,遵循專業倫理規範,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檔案制度】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機構運作、社會工作服務活動中的有關記錄以及服務對象的詳細資訊等予以妥善保存 。
第十三條 【應急機制】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服務預案,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和安排,及時介入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事後重建、信息蒐集、決策諮詢、糾紛調處和心理干預等工作。
第十四條 【服務要求】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開展公平競爭、誠信執業活動,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創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品牌。在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時應嚴格遵守組織宗旨,完善工作流程,根據服務項目組織實施服務計畫,制定項目資金預算,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各類資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制定清晰的機構簡介,準確說明機構宗旨與目標,並將其服務項目、業務規程、收費標準以及接受社會捐贈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社工督導】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設立督導崗位,做好督導人才的選拔培養與管理服務,保證本機構社會工作者獲得督導和諮詢服務。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聘請督導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提供督導服務或專業指導。
第十七條 【相互交流】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港澳台等地區督導、其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高校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十八條 【與志願者聯繫】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與志願者組織的溝通與聯繫,也可以建立本機構的志願者隊伍,並為志願者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章 社會工作者
第十九條 【專業職級】 本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和評價工作,形成初、中、高級相銜接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級體系。對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社工證書登記】 本市實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制度。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人員須在1年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首次登記。
第二十一條 【社會工作員登記】 對尚未考取職業水平證書的高等學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或者經過社會工作專業培訓的現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為社會工作員。
具體登記辦法由登記管理機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社工再登記】 社會工作者登記有效期為3年。首次登記後,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第二十三條 【社會工作員的提升轉化】 社會工作員在首次登記之後至再登記之前,如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應進行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的首次登記,不再進行社會工作員的再登記。
第二十四條 【社工註冊】 本市實行社會工作者的執業註冊制度。社會工作者的註冊有效期為1年,每年須進行續期註冊,續期註冊的受理期限為上次註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 社會工作者必須按照要求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知識,提升專業水平和能力。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每年參加不少於72學時的繼續教育;對在崗但仍未取得相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採取進修、實習、短訓、函授、自學考試等形式,在每一個登記有效期內進行不少於720學時的專業教育和培訓。
社會工作者所在單位應支持其參加繼續教育,在時間、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
社會工作者接受繼續教育的信息要及時填入《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登記手冊》,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職業守則】 社會工作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守則和專業行為規範,具備社會責任感和職業認同感,並接受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密義務】 社會工作者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妥善保存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有關服務對象的信息與資料,非法定事由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條 【社工+志願者】 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向志願者組織申請或者直接招募的方式固定聯繫一定數量的志願者,相互協作、共同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形成“社工引領志願者,志願者協助社工”的聯動機制。
第四章 財政支持與政策促進
第二十九條 【經費保障】 建立科學規範、公開透明、以公共財政支持為主、社會籌措為輔的促進社會工作發展的多元經費保障體系。
第三十條 【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管委會)要將社會工作發展資金列入本級政府(管委會)年度財政預算,明確用於社會工作的財政資金總量目標,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社會工作發展實際,逐年增加各級財政資金的投入,促進社會服務和社會工作發展。
第三十一條 【專項補助】 市級財政要根據市、區財力狀況和社會工作開展情況,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10%的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逐步加大對各區開展社會工作的專項補助力度。
專項補助主要用於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購買服務項目以及扶持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分級負擔】 市財政負擔市屬單位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和全市性開展社會工作專項經費。區財政負擔轄區內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經費和開展社會工作相關的專項經費。
第三十三條【鼓勵捐贈】 本市應拓寬社會工作發展的融資渠道,鼓勵社會捐贈,促進社會資金投入社會工作。
第三十四條【開辦支持】 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可協調有關部門或街道、社區對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開辦服務場地或者給予開辦費資助,降低其日常運行成本。
具體的資助條件和程式由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購買服務】 本市加大各級財政支持力度,立足基層,合理界定政府和社會的責任,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形式的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機制。
市、區、鎮各級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管委會)的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授權機構等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項目招標、定向委託等方式,將特定的社會服務委託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擔,並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給付相應的服務費用;也可以根據服務對象或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確定社工崗位數量,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購買社工崗位服務。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應逐漸形成以購買服務項目為主、購買服務崗位為輔的購買模式。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崗位設定】 本市應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設定的政策措施,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以需求定數量、以對象設崗位的原則,根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實際需要,在涉及社會工作的行政部門、群團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城鄉社區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中,開發和設定一定數量的社會工作崗位,合理配備社會工作者。
第三十七條 【稅收優惠】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其健康發展。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捐贈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第三十八條 【機構孵化】 本市應建立包括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為入駐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後勤保障服務、管理諮詢服務以及信息、網路、培訓等支持,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朝著更加專業的方向發展。
第三十九條 【人才規劃】 本市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本地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加強本系統、本領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人才建設】 本市建立社會工作者培養、選拔使用、戶籍轉移、檔案管理、薪酬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形成有利於社工人才培育的發展和激勵機制,促進我市社會工作者職業化與專業化建設。
第四十一條 【薪酬待遇】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內社會工作者的薪酬及其福利待遇由簽約機構按擬聘用人員學歷、資歷、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確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照我市同等條件專業技術人員和聘用人員的收入水平,聯合制定並定期公布社會工作者薪酬指導價。
第四十二條 【社工評價】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社會工作崗位職責規範和考核評價標準,採用資格考試、業績考核和同行評議相結合的辦法,組織開展對在崗的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職業素質和工作績效的綜合評價。
第四十三條 【職業晉升】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社會工作者職級體系,明確資格晉升條件和程式,為社會工作者創造合理的職業晉升空間,不斷增強其工作的成就感,維持良好的工作意願。
第四十四條 【人才流動】 本市應建立社會工作者合理流動機制。加強社會工作者流動的巨觀調控與指導,建立統一的社會工作者信息庫和信息網路,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有關信息,供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搭建社會工作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
第四十五條 【人才培訓】 本市應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相銜接的教育培訓體系。引導本市高等院校發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社會工作院系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建立社會工作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社會工作知識與技能。
第四十六條 【表彰獎勵】 市、區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對業績突出、公益服務效果明顯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業績突出、能力卓著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對全市具有示範性、創新性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各級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社會服務相關職位的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具有豐富基層實踐經驗並創造優異成績的社會工作者。
第四十七條【知識普及】 鼓勵本市高校開設社會工作課程。在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以及人民團體和有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中引入社會工作專題,將社會工作課程列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必讀內容,加強對社會工作知識的學習。
第四十八條 【加強宣傳】 電視、廣播電台、報社、網路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對社會工作的專業理念、方法和作用的系統宣傳,展示社會工作豐富的職業內涵、社會價值及廣大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采,提高全社會對社會工作的知曉度和認同感,為社會工作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綜合監管】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及登記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經常性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十條 【機構檢查】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士組成的檢查評估委員會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硬體設施、內部管理、運行狀況及其社會工作服務效果進行檢查評估。經評估合格或者優秀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申請政府購買服務及相關資助時,同等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資格。
第五十一條 【對政府購買的評估】 本市建立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第三方評估考核體系。評估按照機構自查、實地檢查、聯合驗收三個步驟進行,最終由第三方組成的考核評估小組做出評估結果和報告。評估報告須遞交社會工作涉及的部門核准驗收之後,予以公告。
對政府購買的社會工作服務的考核評估包括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在項目在實施前,必要時可以進行立項或前期評估。
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評估的具體內容、程式和標準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服務領域的特點分別確定。
第五十二條 【評估結果與使用】 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對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服務項目,可以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或其他獎勵形式。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服務項目,應當視情況扣減經費,並由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格。由於任務未完成導致不合格的,應當敦促服務提供機構繼續提供服務直到政府購買服務契約任務的完成。
第五十三條 【評估監管】 市社會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成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考核評估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管評估的過程,受理考核評估過程中的投訴,覆核考核評估結果等。
第五十四條 【機構違法處理】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社工違法處理】 社會工作者在社會工作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書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註銷登記。被註銷登記的,自登記註銷之日起,其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社會工作】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是一種以助人自助為宗旨,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係,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專門職業活動。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是指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或相關的社會福利和社會照顧服務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
【社會工作者】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青少年服務、就業援助、職工幫扶、法律援助、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
【督導】 督導是資深社會工作者通過定期持續的工作程式向新入職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傳授專業服務知識與技能,促進其成長並確保服務質量的職業活動,具有行政、教育和支持的功能。
第五十六條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關社會工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