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是一本專門解決婚姻與家庭之間的一些常見的問題的書籍,它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家庭
  • 外文名:Marriage and family
  • 內容:婚姻維護的重要表現
  • 實質:夫妻之間的矛盾、衝突
簡介,相關信息,女性看法,男性看法,相關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圖書信息,圖書目錄,婚姻,繼承,收養 扶養,

簡介

婚姻家庭-介紹無論對女人還是對男人,婚姻都是最難搞好的關係。世界上沒有完全美滿的婚姻,其原因很簡單――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間的矛盾、衝突、爭鬥,通常被認為像“天上下雨地上流”一樣,天經地義。我覺得每個家庭里愛的付出是婚姻維護的重要表現。
婚姻就是每個家庭成員愛的表現婚姻就是每個家庭成員愛的表現
對眾多學員揭示了婚姻家庭中雙方出現問題的秘密:“婚姻中的一方明知道對方需要什麼,可是就是給對方他認為對方需要的或者他習慣了的。把同理心用在了錯誤的地方,當然會產生婚姻問題。婚姻關係的改善更多要學習入彼心,這是完全相反的一條有效路徑。”
婚姻家庭這本書就婚姻問題方面做出了詳細剖析,為在婚姻中的人指點迷津。

相關信息

夫妻之間的差異是造成婚姻不和諧的重要原因。任何兩個人的背景、個性、需求、目的、動機以及情感反應都不可能完全一樣。如果考慮到兩個人之間的環境、遺傳、個性差異尤其是男女之間的巨大情感差別,那么,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驚嘆。

女性看法

女人比男人更想獲得完美的婚姻生活。在一項調查中,有近40%的女人說,除非得到滿意的郎君,否則她們寧可一輩子獨守閨閣。同時,有近60%的男人認為只要對方令自己比較滿意就可以了,只有不足10%的男人表示,他們非要娶個理想的女人做老婆。
女人渴望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護、關懷和鐘愛,她希望丈夫能滿足她的一切要求,希望他在應該堅持某事時,表現得十分堅強;在應該讓步時,又表現得十分明智,她還希望他每天都能用不同的方式向她表達愛情,以證實她當初決定和他結婚是完全正確的。這就要求和你同床共枕的那個男人是一個文雅、體貼、聰明、堅強的丈夫。這是一個綜合體似的人物:既是討人喜歡的奴僕,又是風度翩翩的情人,既是腰纏萬貫的大亨,又是忠於愛情的騎士。這個盡善盡美的男子必須與你分享自己的一生,卻又不以太多的瑣事和個人憂愁惹你煩惱。要緊的是,他必須能夠滿足你的要求,同時也不忽視自己的事業――事實上,世界上沒有這樣盡善盡美的男子,一個也沒有。

男性看法

然而男人也毫不例外地有著各種各樣的要求。他希望自己被別人看成是有能力的、有價值的、可以信任的人;他內心可能懷疑自己不能成功,但是他不願意向自己承認,更不願意向妻子承認;他需要鼓勵,但是不需要指教,爭吵或批評;他需要加強自身的力量,以便能在高度競爭的社會中生存;他希望確立自己的形象,即便錯了,也不希望被指正,否則,他的自我形象就被破壞了。男子需要真誠和深情,以使他保持良好的自我感覺。但是一定要小心,不要使他想起母親,不然他會覺得自己被當作小男孩了,特別是在他表現得確實像個小男孩的時候,更要注意。他需要一個慈母般的妻子,不專斷,但是會照顧他;他需要一個情人,一個既能吸引人,也能被人吸引的女子,不管你是否喜歡這樣;他需要一個家庭主婦,她照管家庭和孩子,並能使他不做家務事也不感到內疚。因為家是妻子的勢力範圍,而工作才是他的精力中心,所以,丈夫不會像妻子那樣對家務有很大的興趣。同樣妻子也不可能對丈夫的工作有很大的興趣。就像你有自己的女友和自己的消遣一樣,男子也需要有自己的消遣和愛好,而且不會被妻子指責。
家庭家庭
他可能不當家,但他卻需要別人認為他是當家的,而不是受擺布的。如果不停地要求他多關心小家,他可能反而一點也不關心了。出於保持男子身份的意識,當妻子完全正確時,他會感到一種威脅,如果以後重提此事,會引起他某種形式的報復。對溫和的勸說和親熱的態度,他能作出良好的反應。而對要求和恫嚇則不然。訓斥會使他想起母親,使他感到自己被降低到了小一輩的地位。直接的指責――特別是在公開場合下的指責,或者任何形式的羞辱,會使他勃然大怒,或者沉默不言。他不希望妻子在任何方面與他競爭。
就像女子追求一個成熟的、有理解力的、強壯的、文雅的丈夫一樣,男子也追求一個幻想中的妻子。一個十分寬容的、永遠可愛的、能理解人的、母親似的、情人般的妻子;一個無條件給予慈愛的“母親”,一個會理家的電影明星,一個唯唯諾諾的追隨者,一個溫順、討人喜歡的“女兒”,她佩服他知識淵博而且才氣橫溢。
在丈夫看來,妻子總是在追求更好的婚姻關係,總是在努力使自己更理解她、滿足她感情上的需要。而在妻子看來,丈夫往往是反應遲鈍、缺乏感情,對妻子的感情需要常常毫無反應的人。
應當說,任何一對夫妻都有不協調之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趙某與被告馬某某於1996年 1 月6 日登記結婚。2010年2月22日,趙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萬元,並書寫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0年2月22 日至 2010年4月22日),逾期不還,按每日3% 支付違約金。 趙某於2010年3 月至 5 月分四次償還原告45000 元,餘款55000 元未還。原告方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以趙某、馬某某為共同被告向濟南某區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趙某與馬某某均辯稱借款為趙某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趙某自己償還。

裁判結果

濟南某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萬元,償還 45000 元後,餘款55000元未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借款系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兩被告辯稱借款與被告馬某某無關,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系趙某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趙某、馬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方某借款 55000元。

圖書信息

書 名: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圖書婚姻家庭圖書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4月
開本: 16開
定價: 12.00 元

圖書目錄

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定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覆(1987.8.5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房產婚後夫妻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函(199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2003.8.7)

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
遺囑公證細則(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覆(1983.9.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台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覆(1984.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覆(1987.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1988.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覆(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2000.7.25)

收養 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11.4修正)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覆(1979.1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1985.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1986.3.21)
附:
夫妻共有財產的計算公式
夫妻個人所有財產的計算公式
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流程圖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