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

《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在2008.04.26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4.26
  • 實施時間:2008.06.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管理,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戶口由市外遷入本市和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戶口遷移進行審批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市外人口遷入
第四條 下列因工作關係轉入本市的人員準予遷入戶口,戶口遷入本市後,戶口應落在單位集體戶內:
(一)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或其授權部門)批准招調的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幹部、工人。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置在本市的復員、退伍軍人和轉業幹部。
(三)出國留學歸國後到本市工作的留學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大中專院校和部屬、省屬技校畢業生。
第五條 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準予遷入戶口:
(一)結婚滿五年的配偶。
(二)戶口在外地且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要求隨具有本市戶口的父親或母親落戶的。
(三)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且身邊無子女照顧生活的父母親,要求隨具有本市戶口的子女落戶的。
第六條 符合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駐珠部隊現役軍人家屬,準予遷入。
隨軍家屬屬於在職幹部、工人的,必須辦妥工作調動後方準予入戶。
第七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戶口:
(一)取得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穩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連續暫住滿五年以上且在本市連續繳納滿五年的社會保險金。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準予遷入戶口:
(一)原從本市遷出的在市外工作,離、退休後回本市定居的幹部、工人及其不在職的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國家計畫統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畢業後沒有單位錄用、家庭主體在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和中途退學學生(含自費生)。
(四)從本市入伍,退伍後沒有安排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原戶口所在地入戶)。
(五)異地入伍,退伍後沒有安排工作,父母戶口已遷入本市,需與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復員、退伍軍人。
(六)由上級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不在職的配偶。
(七)原戶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來本市定居的華僑、台灣同胞、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學生在就讀期間,其戶口入在學校集體戶,由學校統一管理,畢業後按就業去向辦理戶口遷移,未落實就業去向的,兩年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九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經市民政部門批准收養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孩,準予遷入戶口。
第十條 父母雙亡,在外地無其他親屬依靠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孤兒,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必須投靠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親屬生活的,憑有效證明準予遷入戶口。
第十一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專項入戶政策時,應當召開聯席會議,由需要引進人才的部門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門參加,擬定相關政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科技型私營企業和其他私營企業人員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入戶:
(一)生產科技型私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年納稅每20萬元可申請1人入戶,最多可申請3人入戶。
(二)其他私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最近3年納稅累計200萬以上,可以申請3人或3人以下入戶。
上述企業人員入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在該企業工作3年以上,並已在該企業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金的大專以上學歷員工。
(二)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企業納稅入戶申請每個企業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 凡遷入人員,必須無嚴重犯罪記錄和無違法生育(含無違法收養子女)記錄。
第十四條 市外遷入人員戶口性質統一為“非農業”。
第三章 市內人口遷移
第十五條 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在市內遷移戶口: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聘、調動的幹部、工人。
(二)因購買商品住房或經規劃部門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變了居住地人員。
(三)投靠配偶的人員。
(四)未滿十八周歲投靠父母的人員。
(五)其他應予辦理遷移的人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6日頒布的《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市人民政府過去頒發的相關檔案,其中涉及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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