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類別
  2 住宿餐飲用地 指主要用於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務金融用地 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四十年
  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商務展銷會展、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資源回收筒、維修網點、照相館、理髮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四十年
  四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指用於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
  1 機關團體用地 指用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民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新聞出版用地 指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廠、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四十年
  3 科教用地 指用於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 五十年
  4 醫衛慈善用地 指用於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五十年
  5 文化體育用地 指用於各類文化、體育等的用地。 五十年
  6 娛樂用地 指用於各類娛樂及公共廣場的用地。 四十年
  7 公共設施用地 指用於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四十年
  8 旅遊用地 指風景、名勝景點(包括名勝古蹟、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 四十年
  五 交通運輸用地 指用於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各種道路用地。 五十年
  1 鐵路用地 指用於鐵道線路、輕軌、場站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林木等用地。 五十年
  2 公路用地 指用於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汽車停靠站、林木及直接為其服務的附屬用地。 五十年
  3 街巷用地 指用於城鎮、村莊內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橋)及行道樹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車場、汽車客貨運輸站點及停車場等用地。 五十年
  4 機場用地 指用於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 五十年
  5 港口碼頭用地 指用於人工修建的客運、貨運、捕撈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五十年
  6 管道運輸用地 指用於運輸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五十年
  六 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 指用於農作物種植、喬木、竹類、灌木、果樹、茶樹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種植、牲畜飼養、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苗圃種植等用地。 三十年
  七 其他用地 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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