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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是珠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珠海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是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條例簡介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維護土地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出讓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業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本規定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包括政府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償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交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第三條 國有建設...
第一條 為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
1.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
第六條 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土地出讓方式、地價評估、供地流程、批後監管和開發建設等參照二類居住用地(R2)執行,土地出讓底價嚴格落實地價市場評估規定,集體決策確定。第七條 企業申請利用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改建、...
第四條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房地產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五條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和期限進行開發建設的,可按本...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供應的新型產業用地(M0)不適用於本辦法。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執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見(試行)的通知》(珠府〔2019〕41號)有關規定,本辦法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另有...
統一程式和標準,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
出讓方案由市、縣國土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供地年度計畫、城鎮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擬定,並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部門負責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
(四)通過轉讓方式(含法院裁判過戶的情形)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與國土部門重新約定土地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投入資金...
第七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款(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設施費用,以下簡稱地價款),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包括造地)。地價款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或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八條 土地使用者應...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