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蜀文,男,漢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大專文化,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原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總務處主任。2015年違紀被查。2016年6月16日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罰金20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93.32萬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減刑後刑滿釋放期為2019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蜀文
- 職務:原樂山一中總務處主任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人物經歷,案件說明,
人物經歷
2015年8月8日,據中共樂山市紀委網站嘉廉話訊息: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總務處主任王蜀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9月1日,王蜀文因涉嫌受賄罪,經井研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於當日被井研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
2015年9月2日,據嘉廉話訊息:近期,中共樂山市紀委對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總務處主任王蜀文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王蜀文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日前,中共樂山市紀委已將王蜀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9月9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近日,經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井研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樂山第一中學校原總務處主任王蜀文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11月2日,本案由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蜀文涉嫌受賄罪,移送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2015年11月24日,井研縣人民檢察院以井檢公訴刑訴〔20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蜀文犯受賄罪,向井研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蜀文在2002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樂山一中總務主任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97.12萬元。 被告人王蜀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刑更1973號刑事裁定: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井研刑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蜀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20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93.32萬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執行期間,執行機關四川省嘉州監獄於2018年9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於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4日對本案依法實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於2018年10月1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罪犯王蜀文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認真學習,完成勞動任務。本院認為,罪犯王蜀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鑒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故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王蜀文減五個月有期徒刑。減刑後刑滿釋放期為2019年3月31日。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