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強(湖北蘄春非法採礦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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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強,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蘄春縣,住蘄春縣,因涉嫌非法採礦罪,於2018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蘄春縣看守所。

2019年12月31日,蘄春縣人民法院判處王自強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自強
  • 籍貫:湖北蘄春
  •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8日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15年10月以來,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合股經營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採石場,進行建築用角閃岩礦的開採、加工銷售。該採石場的採礦許可證於2017年3月12日到期,次日,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向該採石場送達了《關於蘄春縣張榜鎮大同採石場停止生產的通知》,湯立珍在通知書上籤字確認。在採礦許可證到期且採礦權延續未被批准的情況下,大同採石場繼續開採、加工銷售建築用角閃岩礦。自2017年4月以來,該採石場非法開採、加工建築用角閃岩礦銷售價值700餘萬元。

依法判決

被告人王自強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罰金限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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