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聞禮

王聞禮(生卒年不詳)宋溫州樂清(今屬浙江)人,字立之。王十朋子。慶元四年(1198)以朝奉郎知常州,償有傭手刃主及家數人,焚其廬,州以獄無證佐,駁議如法,明義厚俗,力省爭訟,後為江東轉運判官。旱疏請賑荒,禁米出境,雖貴家議載上司督發,皆不聽,民賴以濟。

王聞禮,字立之,溫州樂清人,在南宋慶元四年(1198)十月至六年九月任常州知州。他還當過惠安縣丞,江東轉運判官,考功郎,直秘閣等。“為治能守家法”,“當官與事,遇法理不順者,直前疏治,雖雷霆獨立,面折無諱”。他當惠安丞時,禁止私設小廟,有一處私設彌陀庵,“主僧倚郡將為奸”,王聞禮知道後,立即將主僧抓起來,拆毀了這所庵廟。太守(知州)發怒責問他,他不屈服,據實以告,太守反而很敬服他,“薦其賢”。他當常州知州時,有一家僕人殺死了主人及其家人數人,並焚毀其屋滅跡。有關官員因為查不到證據而不對此人定罪,王聞禮嚴加駁斥,依法懲治。此地發生旱災,王聞禮立即疏請賑荒,並嚴禁大米出境。雖然有權勢之家來打招呼,上級來調撥督發,他一概不聽,“民賴以濟”。(見黃宗羲《宋元學案》,《武進陽湖合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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