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發明,任榆次區張慶鄉小張義村村委原主任。2015年4月3日,經榆次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發明、鄭雲林開除黨籍處分。
人物簡介,違紀通報,
人物簡介
榆次區張慶鄉小張義村村委原主任
違紀通報
榆次區張慶鄉小張義村村委原主任王發明和村民王奮明、鄭雲林挪用公款案。2009年至2010年,王發明兩次要求中鐵十五局太中銀鐵路指揮部將該村土地補償款,青苗、林木、墳墓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總計10.2603萬元打入其個人賬戶,並將其中6.5683萬元借給王奮明個人使用,3.692萬元借給鄭雲林個人使用。因犯挪用公款罪,王發明、王奮明、鄭雲林分別被有關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4月3日,經榆次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發明、鄭雲林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