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減克軍糧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珍減克軍糧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王珍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齋文集》載:王珍當軍典官,平時負責管理髮放兵士月餉,他每次都擅自剋扣,中飽私囊,這已觸犯刑律。黃乾為安慶知府時,為抵禦金人南侵,而“興築城壁”,大批軍士被調往安慶築城。“勞動軍士,自非得已,王珍更不思軍人辛苦,亦敢減克,錢闕克輒克闕,米二升半,輒克五合,情理切害”。王珍大量剋扣築城軍士錢米,引起公憤,軍士至府呈狀告訴,知府黃乾受理此案。經查,王珍經常剋扣軍士月餉,此次又擅自扣下大量築城軍士應得之錢米,實仍為吏貪蠹,侵法害理,危害極大。依照宋職官律及《慶元條法事類》有關規定,黃干將王珍及其同案犯楊煥等予以嚴懲,判處王珍脊杖十五,刺面流配撫州牢城,“楊煥不點名支破,勘杖一百”,派遣呂青押楊煥到王珍家“取未散錢米並盜克下錢米支散”,將王珍家還沒有發放及其私自剋扣下的錢米取況發放給軍士。案結通告全州,今後凡有類似剋扣軍餉者,一經歸案,定當嚴懲,以肅貪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