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清亮
- 別名:楊紀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省大荔縣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調查,罷免職務,強制措施,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青海省格爾木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王清亮,原格爾木市副市長。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4年7月26日至9月29日,中央第三巡視組對青海省進行了巡視,10月28日反饋了巡視意見。巡視整改期間,集中突破了一批重點案件。格爾木市副市長王清亮等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罷免職務
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違紀,格爾木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罷免王清亮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王清亮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依法雙開
2015年7月23日,據青海紀檢監察網網站訊息,經查,王清亮在任格爾木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格爾木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教育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研究,決定給予王清亮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訴刑訴(201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清亮犯受賄罪,於2015年8月13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5年11月10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清亮職務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清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六百五十六萬零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西寧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2年,被告人王清亮在擔任格爾木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格爾木市委常委、秘書長、格爾木市教育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接受青海華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恆安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等請託,在格爾木市教育局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中為對方提供幫助,索取和非法收受錢款總計人民幣1445萬元。案發後,其親屬退繳贓款6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