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江(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王永江(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王永江,男,漢族,1957年3月生,山東曹縣人,大學文化,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山東省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2018年9月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永江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永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曹縣
  • 出生日期:1957年3月
  • 畢業院校:山東財政學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立案審查,依法逮捕,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5年07月,在曹縣曹城鎮孫莊中學任教。
1978年07月,入山東財政學校學習。
1980年07月,畢業後分配到菏澤地區財政局工作,歷任辦事員、副科長、科長、工會主席。
1997年12月,任菏澤市(縣級)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0年12月,任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
2001年03月,任菏澤市牡丹區委副書記,牡丹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2003年11月,任菏澤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4年06月,任單縣縣委副書記,單縣人民政府縣長、黨組書記。
2006年12月,任單縣縣委書記。
2010年12月,任菏澤市委常委、單縣縣委書記。
2011年12月-2017年3月,任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6月30日,據山東紀委發布。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王永江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7年9月,中共山東省紀委對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永江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江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永江(副廳級)決定逮捕。

一審開庭

2018年3月2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受賄一案。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菏澤市單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政府扶持資金兌付、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42.2685萬元。
1、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供電公司在辦理土地手續、協調開工、拆遷補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15次收受單縣供電公司原經理王某某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購物卡15.3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9.3萬元。
2、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在政府採購、廠址搬遷、60周年廠慶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辦公室等地,直接或通過其妻、其子先後18次收受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45萬元、價值12.175萬元的大眾POLO轎車一輛,總計折合人民幣57.175萬元。
3、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出國考察、公司上市、稅收優惠、廠址搬遷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歐洲賓館等地,先後9次收受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5000歐元、2.5萬美元、購物卡10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52.8348萬元。
4、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局的副局長趙某某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在濟南賓館等地,先後2次收受趙某某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
5、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拆遷、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6次收受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7萬元。
6、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中共單縣某鎮黨委書記黃某某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辦公室等地,先後15次收受黃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5.5萬元、購物卡7.1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2.6萬元。
7、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在政府扶持資金兌現、新廠區建設、廠址搬遷、土地置換、協調單縣縣委履行法院判決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菏澤市正善堂會所等地,先後15次收受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57萬元、銀行卡10萬元,總計167萬元。
8、2008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賓館在政府招待費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山東國際酒店等地,先後2次收受山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某某受單縣某賓館總經理劉某委託轉送的人民幣8萬元。
9、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在兌現政府扶持資金、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宋某某之女宋某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美國賓館等地,先後15次收受宋某某給予的銀行卡90萬元、4萬美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15.5314萬元。
10、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拆遷、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7次收受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購物卡2萬元、價值4.4622萬元的金條2塊、價值15.1108萬元的金元寶1個,總計折合人民幣71.573萬元。
11、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出借政府財政資金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6次收受山東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購物卡8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0萬元。
12、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土地手續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山東國際酒店、菏澤市牡丹大酒店等地,先後5次收受山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2萬元。
13、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拆遷、政府扶持政策兌現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9次收受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給予的人民幣63萬元、購物卡8萬元、價值3.0833萬元的金條2塊,總計折合人民幣74.0833萬元。
14、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競標、協調建設局恢復施工、規劃審批、協調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北京齊魯飯店、辦公室等地,先後17次收受單縣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時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4萬元、2萬美元、價值21.3833萬元的金條5塊,總計折合人民幣138.0163萬元。
15、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土地手續辦理、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辦公室、菏澤市華致酒行等地,先後11次收受單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89萬元、3萬美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08.1547萬元。
1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菏澤市某局副局長李某某的侄子李某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牡丹區馬嶺崗果園等地,直接或通過其妻,先後4次收受李某某受李某委託轉送的人民幣45萬元。
17、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財富置業有限公司在土地拆遷、規劃變更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辦公室、山東中嶺國際酒店等地,先後4次收受單縣浙商某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購物卡4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54萬元。
18、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網站在出席該站組織的汽車文化展銷會、業務開展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通過其子收受高某某為其支付的購車款人民幣8萬元。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中共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趙王河上游生態公園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天津某創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菏澤市中銀大廈等地,先後2次收受天津某創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5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永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永江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王永江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各界民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6日上午,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受賄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王永江受賄1042萬餘元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菏澤市單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某鎮黨委書記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政府扶持資金兌付、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42.2685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王永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條7條、金塊2塊、金元寶1個,大眾POLO轎車1輛、豐田普拉多越野車1輛,人民幣446.2405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永江當庭明確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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