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斐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04
人物生平,主要成就,
人物生平
北平解放後,於1949年至1955年期間先後擔任北平軍事管制委員會軍法處處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長等重要職務。
1957年在“鳴放”期間因主張“審判獨立”,“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法院黨組定為右派。報告送到市委,第一書記彭真同志鑒於“北京黨內真正懂法律的就只有王斐然”,第二書記劉仁也說:“王斐然是老實人,不是反黨的。”但終被被劃為右派分子,1979年起擔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1994年去世。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來到晉察冀抗日根據地司法工作。曾為邊區法院制定了《破壞堅壁財物治罪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法規,有效地配合了對敵鬥爭。在邊區的民事審判上,強調民事調解工作,並參加起草《雙解辦法》,由《晉察冀日報》社編印下發基層,從而在邊區設調解處、在縣、村設調解委員會,將大量民事糾紛解決於基層。這也為全國解放後的民事調解創造了實踐經驗。再有,在改造舊式的徒刑執行方式上,創造性地採用“勞動改造”方式。
主要成就
例如,1949年在晉察冀邊區各縣開辦了“自新學藝所”的勞動組織,將犯罪分子改造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他在晉察冀邊區高級法院擔任院長時,堅決反對“亂世用重典”的提法,主張尊重人權,嚴格禁止任何人身侮辱。他又將這些經驗總結成為《晉察冀邊區的徒刑是怎樣執行的》一文,於1946年發表在張家口出版的《北方文化》刊物上,為全國解放後司法戰線上的勞改工作起了借鑑與推動作用。
例如,1980年參加了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學習、討論中央書記處對北京市城市建設的四條建議。他在會上作了重要的發言,對北京市法學研究如何服務於首都的形勢任務起到了啟迪作用;1982年4月5日北京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在京成立,王斐然作為北京市人大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第一副會長,到會並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重要講話,要求刑法學研究會搞好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更好地為四化服務;“八二憲法”草案公布後,他參與並主持了首都法學界舉行的憲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他認為這部憲法修改草案比“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要好,比起“五四憲法”有了很大發展,是建國以來已有的三部憲法的繼續,是一部比較完善、比較成熟的憲法修改草案。
1982年10月,他應《法學雜誌》編輯部的邀請,到會暢談了黨的十二大勝利閉幕和大會所制定的檔案的光輝偉大。他還以北京市人大立法的體驗,諄諄告誡北京市法學會的中青年法學家,讓法學研究為地方立法服務,獻言獻策,參與地方立法。
他認為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出地方性法規後,仍然會有許多比較原則的東西,那么,同級人民政府就應出台實施細則性質的政府規章,來完善地方立法。
他還說,立法應該緊跟形勢,加快立法速度,看準了就不要瞻前顧後,不要總想等一切都成熟了再搞。當然,大的法律是不能輕易出台的,但是一般性的法律規則不能太拘謹,形勢成熟到什麼程度就立什麼法,立了之後還可以根據形勢需要隨時加以修正。法與形勢的關係,應該是勢在前,而法在後,但法一經制定,必然要引導形勢;參加市法學會召開新憲法頒布二周年座談會,他在發言中強調,要在全國範圍普遍提高法制觀念。他指出,現在有些幹部黨紀觀念強,而法制觀念卻很淡薄,這是值得重視的問題。
法制宣傳的形式不能只拘泥於教科書和通俗讀物,還要採取多種靈活的方式,如用文藝宣傳法制等。這些有關地方立法和普法的言論,不要說是改革開放之初,就是現在聽起來仍然擲地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