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友訴邱濤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4月1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後民初字第54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4月10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內蒙古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後民初字第545號
原告王德友(死者耿艷霞的丈夫)。
委託代理人吳立權,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被告邱濤。
被告隗成邦。
委託代理人趙永慧,內蒙古巨鼎(科左後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偉明,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畢春媛,北京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原告王德友訴被告邱濤、隗成邦、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楊敏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友及其委託代理人吳立權,被告隗成邦及其委託代理人趙永慧,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畢春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邱濤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60KM+284M處,將橫過公路的耿艷霞撞倒,致耿艷霞當場死亡。經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邱濤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耿艷霞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邱濤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總計432700.00元{【死亡賠償金439850.00元(23150.00元×19年)+喪葬費23526.00元(3921.00元×6個月)+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110000)×80%+110000.00元},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邱濤未答辯。
被告隗成邦辯稱,被告邱濤是我僱傭的司機,其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有異議,被告邱濤應當和死者耿艷霞承擔同等責任。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我方應當承擔50%的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的不合理部分,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辯稱,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對責任的承擔有異議。被告邱濤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同意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賠償。被告邱濤已經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判刑,原告的精神撫慰金的要求沒有依據,不予賠償。訴訟費用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60KM+284M處,將橫過公路的耿艷霞撞倒,致耿艷霞當場死亡。經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邱濤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耿艷霞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邱濤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邱濤是被告隗成邦僱傭的司機。另查明,死者耿艷霞於1952年4月5日出生,原告王德友為死者的丈夫,其長子王旭、次子王朋放棄了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死者的父親耿玉祥、母親劉俊英均已去世。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註銷證明、放棄訴訟請求聲明及放棄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原告家庭成員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2014)後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2014)後民初字第545-1號民事裁定書。
本案中的其他證據:被告隗成邦所舉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案外人曲憲喜、被告邱濤的詢問筆錄,不能充分證明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責任人認定有誤,不足以支持被告對責任認定的主張,故對以上證據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認定準確,且該責任認定已由(2014)後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進行確認,被告隗成邦、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其主張不支持。被告邱濤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而其是被告隗成邦僱傭的司機,故被告隗成邦應當承擔邱濤在本次事故中的侵權責任,對原告在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因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行給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隗成邦按照事故責任進行賠償。原告要求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在合理的責任範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德友11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0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三、被告隗成邦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22,700.80元{【死亡賠償金439,850.00元(23,150.00元×19年)+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喪葬費23,526.00元(3,921.00元×6個月)-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110,000.00元】×80%-300,000.00元}。
四、被告邱濤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563.00元,由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減半收取1,281.5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包春虹
民事判決書
(2014)後民初字第545號
原告王德友(死者耿艷霞的丈夫)。
委託代理人吳立權,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被告邱濤。
被告隗成邦。
委託代理人趙永慧,內蒙古巨鼎(科左後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偉明,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畢春媛,北京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原告王德友訴被告邱濤、隗成邦、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楊敏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友及其委託代理人吳立權,被告隗成邦及其委託代理人趙永慧,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畢春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邱濤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60KM+284M處,將橫過公路的耿艷霞撞倒,致耿艷霞當場死亡。經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邱濤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耿艷霞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邱濤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總計432700.00元{【死亡賠償金439850.00元(23150.00元×19年)+喪葬費23526.00元(3921.00元×6個月)+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110000)×80%+110000.00元},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邱濤未答辯。
被告隗成邦辯稱,被告邱濤是我僱傭的司機,其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有異議,被告邱濤應當和死者耿艷霞承擔同等責任。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我方應當承擔50%的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的不合理部分,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辯稱,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對責任的承擔有異議。被告邱濤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同意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賠償。被告邱濤已經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判刑,原告的精神撫慰金的要求沒有依據,不予賠償。訴訟費用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60KM+284M處,將橫過公路的耿艷霞撞倒,致耿艷霞當場死亡。經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邱濤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耿艷霞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邱濤駕駛的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邱濤是被告隗成邦僱傭的司機。另查明,死者耿艷霞於1952年4月5日出生,原告王德友為死者的丈夫,其長子王旭、次子王朋放棄了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死者的父親耿玉祥、母親劉俊英均已去世。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註銷證明、放棄訴訟請求聲明及放棄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原告家庭成員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2014)後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2014)後民初字第545-1號民事裁定書。
本案中的其他證據:被告隗成邦所舉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案外人曲憲喜、被告邱濤的詢問筆錄,不能充分證明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責任人認定有誤,不足以支持被告對責任認定的主張,故對以上證據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科左後旗交巡警大隊作出的後公交認字(2013)第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認定準確,且該責任認定已由(2014)後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進行確認,被告隗成邦、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其主張不支持。被告邱濤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而其是被告隗成邦僱傭的司機,故被告隗成邦應當承擔邱濤在本次事故中的侵權責任,對原告在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因被告邱濤駕駛黑L3839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行給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隗成邦按照事故責任進行賠償。原告要求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在合理的責任範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德友11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0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三、被告隗成邦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22,700.80元{【死亡賠償金439,850.00元(23,150.00元×19年)+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喪葬費23,526.00元(3,921.00元×6個月)-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110,000.00元】×80%-300,000.00元}。
四、被告邱濤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563.00元,由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減半收取1,281.5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吉林支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包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