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常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雲南霑益
- 出生日期:1957年12月
- 職業: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
- 畢業院校:雲南農業大學
- 主要成就:曾任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正廳級)
- 參加工作:1982年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提起公訴,依法雙開,一審判決,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8.03-1982.02 雲南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學習;
1982.02-1983.12 先後在霑益縣農辦、縣政府辦工作;
1983.12-1987.02 雲南省曲靖市(縣級市)大坡副區長、區長、書記 ;
1987.02-1990.10 中共雲南省師宗縣委副書記;
1990.10-1992.12 曲靖地委農工部副部長、農委副主任;
1992.12-1996.05 中共雲南省尋甸縣縣委書記;
1996.05-2001.07 先後任昭通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委委員、中共昭通市(縣市級)委書記;
2001.07-2004.01 雲南省鄉鎮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4.01-2006.12 雲南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6.12-2012.12 先後任雲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雲南省鄉鎮企業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12-2013.3 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委員、院長;
2013.3- 2014.1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6日,雲南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原雲南省農業科學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王常明(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向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依法雙開
王常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審議並報雲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常明開除黨籍處分;由雲南省監察廳報請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沒處個人財產30萬元;涉案贓款人民幣261.1萬元、美元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判決
王常明(正廳)受賄一案一審宣判後,王常明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16年9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