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95年,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內外聯
綜合商社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
聯華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長、總經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擔任職務
歷任中共
黃浦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黃浦區財政貿易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上海市黃浦區商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助理;上海市黃浦區副區長等職務。
社會兼職
主要榮譽
曾獲得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中國零售業十大風雲人物”、“中國十位最有價值的卓越
商業領袖”、“
蒙代爾世界經理人成就獎”、“中國
創業企業家”、“1985?2005年推動中國商業進程商界精英”、2006年上海優秀領軍人才、2007年上海媒體“公眾評選優秀創業企業家”、2008年“引領中國商業改革發展功勳企業家”等榮譽稱號。
涉嫌犯罪
2014年7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網站發布訊息訊息,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宗南,因涉嫌在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挪用公款、受賄,2014年7月28日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30日,
上海市政協舉行十二屆十二次常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王宗南十二屆市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案件審理
2014年10月8日,上王宗南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經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終結,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王宗南在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
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
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價值269萬餘元,還夥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餘元。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光明食品原董事長王宗南涉嫌受賄案今日公開審理。
2015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
人民幣(6.3229, 0.1133, 1.82%)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餘元、受賄款269萬餘元及受賄收益833萬餘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