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征(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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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征,男,漢族,1965年5月出生,河南原陽縣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國征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原陽
  • 出生日期:1965年5月
  • 職業: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畢業院校:河南大學、中國人民大學
  • 性別:男
個人信息,科研成果,

個人信息

1983年至1987年在河南大學經濟學本科專業學習,1987年畢業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90年至1993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訴訟法學專業(民事訴訟法學方向)碩士研究生,師從江偉教授,1993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至2008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訴訟法學專業(民事訴訟法學方向)博士研究生,師從江偉教授,2008年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至2010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法學理論專業從事研究,合作導師為劉作翔研究員,2010年出站獲博士後證書。
王國征
1993年至2011年在青島大學工作。1994年任講師,1997年晉升為副教授,2002年晉升為教授。2001年開始擔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1994年起任教研室主任,1996年開始擔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2002年和2003年兩次獲青島大學教學管理先進工作者稱號。2003年作為第一位學科帶頭人,申報並獲得訴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權,實現了青島大學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零的突破,為山東省最早的訴訟法學碩士點,任訴訟法學碩士點負責人。
1997年和2001年兩次獲青島大學優秀教師稱號。2011年獲青島大學師德標兵稱號。
1988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1994年開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2002年獲“青島市首屆百名優秀引進人才”稱號;2003年被授予“青島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稱號;2003年獲“山東省首屆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稱號。
曾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山東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及學術委員會委員、山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青島市法學會副會長、青島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青島市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律諮詢委員會委員、山東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委員、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諮詢專家、人民監督員等。現任青島仲裁委員會委員仲裁員、中國貿促會青島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2011年到湘潭大學法學院工作,教授、博士生導師。

科研成果

1)出版教材與專著
1) 關貿總協定與中國(主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
2) 中國人民銀行法原理與實務(參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10齣版;
3) 現代企業理論與實務(參編),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4) 民事訴訟法學(主編),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5) 民事訴訟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7月出版;
6) 證券法概論(合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7) 中國民法原理(獨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
8) 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核心課教材·民事訴訟法,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9)民事證據的提供和收集專題研究(獨著),湘潭大學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2)代表性論文
10) 論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載《法學雜誌》1992年第2期;
11) 論承包經營契約的可仲裁性,載《法制日報》1992年12月7日;
12) 仲裁適用範圍初探,載《法學家》1993年第2期;
13) 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法律關係,載《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3年第4期;
14) 論完善我國財產保全制度,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5期;
15) 試論仲裁的法院監督,載《中國工商報》1994年8月6日;
16) 應進一步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載《法制日報》1996年4月18日;
17) 票據債務人何時能說“不”——淺析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抗辯,載《金融時報》1996年6月11日;
18) 完善我國反訴制度之構想,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5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7年第11期全文轉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述評介紹本文觀點;
19)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協定管轄若干問題探討,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5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7年第11期全文轉載;
20) 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問題及原因探析,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8年第1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6期全文轉載;
21) 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載《法學家》1998年第4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11期全文轉載,《法學家》1999年第1-2期民事訴訟法學學科回顧與展望介紹本文觀點;
22) 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管轄權,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8年第5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12期全文轉載;
23) 論共同被告地域管轄,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24) 合夥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9年第5期全文轉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1期民法學研究述評介紹本文觀點;
25) 論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
26) 論訴的變更《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載《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0年第2期全文轉載;
27)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關係辨析,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28) 淺議完善我國共同被告地域管轄制度——兼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載《青島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9) 淺析我國民事扣押管轄,載《當代教育》2002年第1期;
30) 淺談商事主體,載《文史哲研究》 2002年第4期;
31) 代位權訴訟三論,載《當代教育》2002年第5期;
32) 契約成立、契約有效和契約生效證明責任分配——兼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第1句,載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3年第2期。(湖南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契約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研究”(12A131)階段性成果)
33)論適用人民陪審員的案件範圍 ,載《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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