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大臣使用太監之制

王公大臣使用太監之制

(1799)三月定製:宗室親王用七品首領太監一名、太監四十名,郡王用八品首領太監一名、太監三十名,貝勒用太監二十名,貝子及公主額駙用太監十名,入八分公用太監八名,民公用太監六名,一品以上文武大臣用太監四名。

初無定額。慶四年(1799)三月定製:宗室親王用七品首領太監一名、太監四十名,郡王用八品首領太監一名、太監三十名,貝勒用太監二十名,貝子及公主額駙用太監十名,入八分公用太監八名,民公用太監六名,一品以上文武大臣用太監四名。其宗室不入八分公以下、民爵侯以下及二品文武大臣以下,俱不準私用太監。凡準用太監之宗室王公大臣等,所用超過定額者以違制論罪,不足定額者聽其自便。其宗室王公等名下太監每年年終報明宗人府查核匯奏一次,民公、一品文武大臣名下太監則於年終報明都察院查核匯奏一次,並將所用太監年貌、姓名、籍貫咨報內務府會計司,移咨掌儀司轉交宮殿監督領侍等識認,如非宮內逃出者聽其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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