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市場秩序,創造安全、暢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提高玉林城市形象,推進“美麗玉林·清潔鄉村”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四車專項整治的通告
- 發文機關:玉林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玉政發〔2014〕10號
- 發文時間:2014-04-22
- 施行時間: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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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市場秩序,創造安全、暢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提高玉林城市形象,推進“美麗玉林·清潔鄉村”工作。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4年5月6日起在本市玉州區、玉東新區範圍內深入開展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以下簡稱“四車”)的專項整治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嚴厲查處玉林市區非法生產銷售“四車”以及“四車”非法上道路行駛、非法營運、非法占道經營等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檔案全文
一、玉林市玉州區、玉東新區的下列區域(路段)禁止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超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通行:人民路(人民東路二環路口至人民西路玉福路口)、民主路(民主北路二環路口至民主南路二環路口)、教育路(教育東路二環東路口至教育西路一環西路口)、廣場東路(廣場東路二環路口至廣場東路江濱路口)、金玉路(金玉路教育東路口至金玉路勝利路口)、城站路(火車站廣場至玉州路口)、迎賓大道(二環路高速公路玉林北出口至二環茂林路口)、玉東大道以及一環路(含)、江濱路(含)所包含區域內的其他道路。
二、駕駛“四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交通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駕駛“四車”非法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具體規定如下:
(一)駕駛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的,依法收繳,強制報廢,處5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的,處200元罰款,記12分,並依法扣留車輛。
(三)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的,拖移車輛,處300元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三輪機車、電動三(四)輪車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處200元罰款,駕駛未懸掛號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處50元罰款。
(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50元罰款。改變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結構、構造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加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的,處50元罰款,並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六)駕駛非法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的,處50元罰款,並強制拆除動力裝置,予以收繳。
四、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車型的,以及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銷售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五、利用“四車”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擺賣,違法在城市廣場、人行道、綠地(含未劃定停車位置的區域)停放“四車”以及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銷售“四車”的,由市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六、“四車”駕駛人不服從管理,造成交通堵塞或者聚眾擾亂機關單位及企業秩序、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