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自2001年1月8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8222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2001-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2001年1月8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下列資金屬於預算外資金:
(一)依法設立的基金,提取的各種附加費及財政部門集中管理未納入預算的資金;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所屬單位、團體按比例分配上繳的各種資金;
(三)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募集的用於公益事業的資金;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五條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部門統一對自治縣預算外資金實施管理。
第七條預算外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存入自治縣財政管理部門在指定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先存後用,先繳後撥,專戶儲存,監督使用。
第八條自治縣內各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管理部門做好預算外資僉帳戶的管理工作。未經財政管理部門審核、人民銀行批准,各商業銀行不得為各部門和單位開設、變更或撤銷預算外資金帳戶。
第九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外資金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編制會計報表,按月向財政管理部門報告,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資料完整、報送及時。
第十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時。必須持有省物價管理部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應當實行票款分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收費時,應當在收費場所懸掛或出示收費許可證。未出示收費許可證的,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三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統一使用由省財政管理部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票據。不用專用票據的,繳款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四條上級業務部門明確專項收費需專用票據時,收款單位應將票據交自治縣財政管理部門登記查驗,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終止收費,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將收費許可證和剩餘的收費票據退回發放機關,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用款單位應當先列出計畫,報財政管理部門核批。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從預算外資金中適當集中部分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有關財經制度,按照規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不得自行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用預算外資金髮放工資、獎金、補貼、津貼或其他福利開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和購置大宗商品、專控商品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財政、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及財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全縣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有預算外資金收入,而不到財政管理部門指定銀行進行財政專戶儲存的,除核減其單位相應的預算撥款外,同時對違規資金予以沒收,上繳財政。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立、使用、變更銀行帳戶的,應當予以撤銷,其帳戶資金劃轉財政專戶,並對相關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私設小金庫的,對違規資金予以沒收、上繳財政,並處1至2倍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謊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資料,隱瞞、截留、占壓、坐支、挪用預算外資金的,責令限期繳回,沒收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暫扣收費許可證,責令停止收費和退回違法所得,不能退回的,收繳財政,並處違法所得金額10%至20%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對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主要責任人1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上3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轉借、轉讓、印刷、購買收費票據或使用白條進行收費的,收繳違法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對用於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金額3倍以上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收費,違規收入收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收費項目被取消或註銷後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收回《收費許可證》,責令停止收費,收繳剩餘票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根據情節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上3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處違規金額10%,至30%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上2個月基本工資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除追究經濟責任外,由有關部門依據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我縣制定的《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已於2001年1月8日經玉屏侗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縣預算外資金增長較快,1999年全縣預算外資金收入達到1033萬元,相當於當年全縣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46.60%。2000年預計達到1300萬元。預算外資金的快速增長,對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很有必要制定地方性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需要。隨著預算外資金的增長,預算外資金無論在概念上,還是來源、總量、結構分配格局上都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依法規範;
二是強化政府公共分配職能的需要。制定《條例》可以防止一些部門和單位憑自身的權力直接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搞“部門財政”,從而加強政府公共分配的主體職能;
三是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制定《條例》可以防止在經濟利益驅動下隨意設立項目,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和私設帳戶、公款私存,防止大量預算外資金游離財政專戶之外,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溫床;
四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依法治縣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各項經濟活動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必須立法建制。
二、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
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加強法制建設,依法規範政府分配秩序,建立科學規範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財政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促進我縣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三、制定《條例》的依據和原則
(一)制定《條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貴州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玉屏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制定《條例》的原則是:1、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2、依法管理預算外資金,依法規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3、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條例》的起草過程
根據我縣縣委、縣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依法治縣的《決定》和《決議》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縣立法規劃,縣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為做好《條例》的制定工作,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2000年初就召開立法工作座談會,具體部署該條例的制定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了由縣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條例》調研起草小組,縣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工委負責同志對調研起草工作進行具體指導。3月份寫出《條例》初稿後,縣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召集縣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會議進行討論,對照國務院和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規和有關規章,結合本縣實際,提出修改意見。縣人民政府針對提出的意見,經過四個月的深入調查研究和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同年8月11日,縣人民政府召開縣直有關部門,特別是涉及預算外資金的部門負責人專題會議,縣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工委領導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8月23日,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條例(草案)》,還徵求了鄉、鎮負責同志意見,集思廣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其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兩次討論《條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議。9月,由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11月,縣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條例(草案)》。之後,在《玉屏報》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廣泛徵求意見。12月,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集省直有關部門、法律專家論證《條例(草案)》,又進行修改。《條例(草案)》十易其稿。
五、《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以條款式編寫。共三十六條。
(一)關於預算外資金的界定及內容。《條例》第三條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預算外資金包括的內容。作出這些規定,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和理解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把握其涵義,從而依法規範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行為。
(二)關於預算外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1、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條例》規定: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辦理《收費許可證》(第十一條);收取預算外資金要實行票、款分離(第十二條);要在收費場所懸掛或出示《收費許可證》(第十三條);要有專用收費票據(第十六條)等。作出這些規定,目的在於強調依法收費,規範收費行為,防止和杜絕部門自定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標準以及無證收費。2、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條例》規定:所有預算外資金必須足額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第八條);有預算外資金的部門和單位要按月向縣預算外資金管理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會計報表等資料(第十條)。作出這些規定,在於防止和杜絕“部門財政”和私設“小金庫”。3、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條例》規定:必須報批核撥,先批後用(第十七條);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用預算外資金髮放工資、獎金、補貼、津貼或其他福利,強調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九條);基本建設和購買大宗商品或專控商品需要使用預算外資金,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條)。還規定,縣人民政府可以從預算外收入中適當集部分資金,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八條)。這裡需要指出,對捐贈、募集的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條例》作出這些規定,目的在於強化政府公共分配的主體職能,規範政府分配秩序,管好預算外資金。
(三)關於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條例》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縣人民政府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了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全縣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四至第三十六條是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對不實行財政專戶、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對濫開帳戶、私設“小金庫”的;對隱瞞、截留、坐支、挪用預算外資金的;對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對不實行票款分離管理制度的,對擅自轉借、轉讓、印製、購買收費票據或使用白條收費的,對在上級業務部門領購票據,未登記查驗的;對收費項目被取消或註銷後繼續收費的;對濫發獎金、實物,擅自提高工資和補貼標準的,對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等等行為,《條例》都規定了具體法律責任。處罰種類包括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核減預算、收回票證,對單位及責任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鄉、鎮預算外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1月8日經玉屏侗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1月8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1月15日召開第三十一次委員會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玉屏侗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加強對本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規範政府分配秩序,提高財政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玉屏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對本縣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現狀進行了認真調查,廣泛徵求了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多次進行了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
委員會會議認為,該《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具有可操作性;《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各組對《玉屏侗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主任會議經過研究,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
1、將第一條中“規範政府分配秩序”一句刪去。
2、將第三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收取、……”中的“國家”二字刪去。
3、將第四條第(一)項中“自治縣人民政府”幾字刪去。將該條第(三)項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募集的用於公益事業的資金”。並刪去該條中的第(四)項。
4、將第五條修改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5、將第六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部門統一對自治縣預算外資金實施管理”。
6、將條文中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部門”均改為“財政管理部門”。
7、將條文中的“自治縣機關、單位”均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8、刪去第七條。
9、將第九條修改為“自治縣內各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管理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管理工作。未經財政管理部門審核、人民銀行批准,各商業銀行不得為各部門和單位開設、變更或撤銷預算外資金帳戶”。
10、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時,必須持有省物價管理部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
11、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統一使用由省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票據。不用專用票據的,繳款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1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上級業務部門明確專項收費需專用票據時,收款單位應將票據交自治縣財政管理部門登記查驗,方可使用”。
1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用款單位應先列出計畫,報財政管理部門核批”。
14、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從預算外資金中適當集中部分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
15、將第三十四條刪去。
16、在審議中有委員提出,《條例》中有些地方表述不清,文字使用不規範。會後,由法工委會同民宗僑委辦公室,按照委員們的意見,對文本進行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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