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效能告誡問責(暫行)辦法

玉屏侗族自治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效能告誡問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效能告誡問責(暫行)辦法
  • 實施地點:玉屏侗族自治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改進機關作風,加強對機關幹部職工的管理和監督,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進一步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垂直管理部門及其機構,縣鄉(鎮)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行為的告誡問責。
本條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借調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行為,是指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工作效率和質量,違反工作紀律,損害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效能告誡問責,是指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行為,按照一定程式給予懲誡的一種處理措施或手段。
第五條在效能告誡問責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是效能告誡問責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紀委書記或紀檢組長(專職紀檢員)是直接責任人,當事人是具體責任人。
第六條效能告誡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公平公正、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效能告誡問責內容
第七條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效能告誡問責:
(一)對法律法規和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執行不力,消極對待,影響政令暢通,導致公民、法人和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對緊急事項或突發事件不及時妥善處置,不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延誤處置時間,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擅自承諾優惠政策或給予信用經濟擔保;或因不講誠信導致契約不能履行,嚴重損害管理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或不認真服務招商引資工作,造成客商撤資及影響建設進度的;
(四)不認真抓好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不認真為項目和工程做好服務,導致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及園區建設進度緩慢被中央、省、地通報批評的;
(五)不認真按縣委、政府會議紀要或決定規定的時限及縣委、政府領導交辦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經查實無客觀理由或原因的;
(六)不嚴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繼續施行已明令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檔案,導致公民、法人和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作負責的解答、不受理和不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呈報、不轉送的;
(八)在處置職責範圍內管理的事項和民眾反映的問題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導致錯誤結果的;或漠不關心、處置不當、激化矛盾的;
(九)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或活動的;
(十)工作期間擅離崗位、不假外出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十一)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硬、辦事推拖、故意刁難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十二)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十三)對應辦理的事項不按規定辦理、不作為或亂作為的;
(十四)違反整髒治亂有關規定的;
(十五)向項目投資者和建設單位強攬工程、強拉強運、強行供料等影響投資環境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管理或服務對象參加各類社團組織以及各種評比、達標、升級、考核、研討、培訓等活動的;
(十七)向管理或服務對象提出購買指定商品、刊登廣告、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十八)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被中央、省、地等新聞媒體、網站負面報導,經查證屬實的;
(十九)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被中央、省、地督查通報在全市掛末,在全省排名最後三名內的或被省、地黃牌警告的;年度考核在中央、全省、全市掛末或全縣連續兩年掛末的;
(二十)在公共場所及網站等傳媒上發表有損黨委、政府形象的言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十一)對部門(單位)財物保管不善,管理不到位,造成車輛、電腦等貴重物品被盜,或單位內發生火災造成辦公用品及檔案文字資料損毀,經查證屬實的;
(二十二)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導致民眾大規模集體上訪或重複上訪及非正常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
(1)轄區內民眾及單位幹部職工出現到北京和省、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非正常上訪,管轄單位不及時處理,經查證屬實的;
(2)轄區內民眾及單位幹部職工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工作或其他的行為,管轄單位處理不及時,經查證屬實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等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效能告誡問責:
(一)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以及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二)弄虛作假,以借調、抽調、離崗學習、生病、陪護子女讀書等名義,長期不正常上班的;
(三)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招投標、土地項目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行為的;
(四)違反其他管理規定和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執法執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執紀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效能告誡問責:
(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
(二)對投訴、檢舉、控告、申訴無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處理不力的;
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效能告誡問責:
(一)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編制和公布機關辦事流程、承諾辦理時限,多次出現逾時辦結現象的;
(二)未按規定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或應提供而未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所需要條件、辦理程式等,損害公民、法人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外附加條件或變更標準,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無關材料的;
(四)未按程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的。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效能告誡問責:
(一)無有效資格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法定依據、許可權、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
(二)發現本機關存在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不及時制止、糾正、處理,或者隱瞞、包庇的;
(三)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損害管理或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或非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三章 效能告誡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效能告誡問責方式:
(一)通報批評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並責令限期整改;
(三)停職檢查;
(四)調離崗位;
(五)待崗;
(六)責令引咎辭職;
(七)免職。
問責問效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將影響或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的行為分為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
第十四條機關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情節較輕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其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或待崗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其引咎辭職或免職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效能告誡問責或誡勉談話的;(二)干擾、阻礙行政效能責任調查的;
(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
第十六條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問責問效:
(一)被調查人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並能主動採取措施,及時糾正錯誤,減少損失,有效挽回影響的;
(二)造成損失不大或不良影響較小的。
(三)黨政領導幹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職責的,免予問責問效。
(四)被問責問效情形的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的,不再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效能告誡問責標準
第十七條效能告誡問責標準:
(一)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一年內被效能問責1次的,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及整改措施,取消年度個人評先評優資格;
(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一年內被效能問責2次的,取消其個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金;是抽調人員,由縣作風效能辦函告其原單位;是後備幹部的,由組織部門取消其後備幹部資格,責成限期整改;是臨時聘用人員的,責令其單位予以辭退,並扣除其管理單位相應考核分值;
(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一年內共被效能問責3次的,責令停職檢查或組織處理(檢查材料進入個人檔案),並對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效能問責一次,取消該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四)受到問責問效是黨政幹部的,年度內被誡勉談話1次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被誡勉談話2次或通報批評2次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被誡勉談話3次或通報批評3次的,按第十二條(六)、(七)項進行處理。重新任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機關(單位)一年內受效能問責累計4人次(含4人次)以上的,給予該單位效能問責1次,取消該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組織處理;
(六)機關單位當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效能問責的,取消其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資格及全體幹部職工年終一次性獎金,並對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責令辭職,班子其他成員作組織調整;
(七)待崗或停職檢查的期限為1--3個月。
第五章 效能告誡問責程式
第十八條問責問效線索來源:
(一)上級機關和縣領導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計機關等提出的問責問效建議。
(三)績效考評和工作考核結果。
(四)所負責的工作被中央、省、地及縣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查證屬實的。
(六)工作督查中發現較嚴重的問題,口頭要求限期整改而不改的;
(七)其他反映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問效的材料。
第十九條問責問效決定由承辦機關製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被問責問效人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問責問效情形的事實;
(三)責任的認定;
(四)問責問效的依據;
(五)決定機關的問責問效決定;
(六)不服問責問效決定的申訴途徑、期限和方式;
(七)承辦機關和日期;
撤銷問責問效事項的,應作出撤銷決定。
第二十條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投訴、舉報的處理工作。對投訴、舉報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受理的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複雜的,經組織、紀檢、人事部門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各鄉鎮和縣各部門(單位)的效能告誡問責,由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實施;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效能告誡問責,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任免機關實施。
第二十二條一年內被一次停職待崗處理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或不合格。凡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不得參加任何評先選優活動。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辦公室提出書面處理建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的,處理機關應將“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被問責機關和被問責人員,並寫明效能告誡問責事實、依據、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未經送達的處理決定無效。
第二十四條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告誡問責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效能告誡問責調查的,效能告誡及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效能告誡及問責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受效能告誡問責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如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誡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受理申辯的單位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處理意見的決定,送達申辯人。處理確有不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作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垂管部門(單位)參照此規定執行,對違反以上相關規定的由負責效能告誡的部門提出效能告誡問責建議送該部門(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並同時報市作風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共玉屏侗族自治縣紀委、玉屏侗族自治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