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管轄,又稱“專屬管轄”。是指一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其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獨占的、排他的管轄權。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有關不動產案件和婚姻、家庭、繼承等案件,同一國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公共利益有極密切的聯繫,只能由本國法院審理,他國法院不能對這些案件行使管轄權。
當事人雙方不能通過協定來改變獨占管轄。1991年4月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第34條),當事人協定選擇管轄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2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