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共和國憲法

獅子山共和國憲法是1978年6月14日制定生效。憲法規定,獅子山實行一黨制。總統是國家元首,最高行政長官和武裝部隊總司令,任期7年,連任不得超過兩次。總統有權解散或召集議會,議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總統簽字後才能生效。總統是內閣首腦。

內閣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在所有政府事務上向總統提建議參議長、副議長及議會領袖由議員選舉產生。議員當選議長後即不再是議員,但副議長、議會領袖則仍是議員。政府部長、國務部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成員不得擔任議長。憲法修正案以全體議員的2/3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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