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體型學說(body-type theory of crime)亦稱“體格類型犯罪學派”。主張人的體型與犯罪有關的犯罪學學說。代表人物有德國精神病學家克雷奇默和美國的謝爾頓。克雷奇默在所著《體型與性格》中,將人的體型分為肥胖型、鬥士型和瘦長型三種,提出肥胖型與躁鬱狂、瘦長型與分裂症之間的關係。認為肥胖型者的頭部、胸部和腹部周圍顯著發達,頭大,手腳粗短,多脂肪,運動器官不發達。鬥士型者體格健壯,肌肉發達,肩幅寬,精力充沛,具有一種鬥士風度。瘦長型者身體瘦長,手腳細長,脂肪少,多數人皮膚蒼白,但頭髮和眉毛較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