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型決定論

體型決定論是西方犯罪學家提出的一種犯罪生物學理論。德國精神病學家克勒斯奇麥爾在1926年發表的《身體與性格》一文中認為,人的體型主要有3種:瘦高個型、運動員型和矮胖型。指出“不同類型的犯罪是由不同體型的人所犯的”,運動員型最明顯反映了犯罪人的特徵,因而更容易犯罪。

謝爾頓在1940年發表的《人類身體的類型》著作中,強調考察體型要採取一種混合的方法,即在考察一個人時對其正面、側面和背面的形狀都要進行比較,認為外胚層是瘦高個型、中胚層是運動員型、內胚層是矮胖型。他通過對200名青少年犯和200名無罪少年的比較研究,認為身體結構與犯罪行為有相當關係,尤其是同少年犯罪關係更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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