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複雜客體

犯罪複雜客體是“犯罪簡單客體”的對稱。一種犯罪行為直接侵犯的客體包括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例如中國刑法第164條規定的製造、販賣假藥罪,不僅直接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直接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對這類犯罪的分類,一般是根據其侵犯的客體的主要方面來決定犯罪的分類。

例如搶劫罪雖然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但行為人的主要目的,則是為了搶劫公私財物,其所侵犯的客體的主要方面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故中國刑法將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但是有的國家刑法從保障人身權利出發,把搶劫罪歸類入侵犯人身權利罪中。還有的國家從維護公共安全出發,把搶劫罪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因此,當某一犯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時,究竟應如何決定其類罪的歸屬,是由各國立法者根據本國的文化傳統和具體情況來決定的,並無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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