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文化因素

犯罪文化因素是指影響犯罪現象發生與發展的社會文化形態。我國一些學者認為,在社會巨觀文化因素中,與犯罪現象有聯繫的成分是多方面的,這種聯繫是不良文化因素在與不良的社會巨觀政治因素、經濟因素的相互聯繫、相互制約過程中,共同成為犯罪發生的原因,並對犯罪現象的規律產生影響。實際情況表明,犯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良文化因素的影響。

不良文化因素主要表現在:(1)不良文化活動的場所和組織形式,包括影劇院、舞場、夜總會、音樂茶座、圖書館、俱樂部、書攤、體育場、青少年宮、錄像播放點等傳播文化的場所。(2)不良文化因素的淵源,主要是在對外開放事業和旅遊業的發展中,外來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傳入;舊社會殘渣餘孽的傳播;新生違法犯罪分子的擴散;國家對部分影視書刊等審查不嚴格等等。(3)不良文化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按內容可分為露骨地表現色情與淫穢行為的;渲染暴力或犯罪行為的;傳授犯罪手段技巧的;具有政治色彩的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宣傳反動的宗教迷信的等等,這些亞文化傳播,嚴重地毒害青少年一代心靈並導致其犯罪。(4)文化設施狀況,即為了進行文化工作或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機構、系統、組織、建築等。不良的文化設施狀況,是犯罪現象發生的一種原因或條件。研究犯罪文化因素,對於判明不良文化的來源,堵塞不良文化得以侵襲人們思想的各種漏洞,揭示文化因素與犯罪現象之間的實際關係,為制定充分考慮預防犯罪需要的文化發展戰略提供科學信息,實行文化領域內的有效社會控制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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