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模式

犯罪學模式(models of criminology)是指用以解釋犯罪與犯罪人的基本模式。美國犯罪學家福克斯1976年在所著《犯罪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Criminology)中根據西方犯罪學理論研究成果及其在司法領域中的適用。

提出三種模式:(1)醫學模式。將犯罪人視為病人,認為犯罪的原因是犯罪人不能很好地適應環境,應對犯罪人進行心理矯治、教育勸導和其他形式的幫助。(2)控制模式。認為守法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均受外部作用的影響,這些外部作用主要來自外界的控制措施,如教育、獎勵、社會制裁、社會輿論、社會習俗及其他控制措施等。(3)社會原因模式。認為違法犯罪是環境的產物,只有改變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條件、個人的全部生活狀況以及形成犯罪環境的其他因素,才能有效地預防犯罪。其他學者亦有類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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