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危險年齡期

犯罪危險年齡期(dangerous age of offense)是指個體一生中與犯罪有較高相關的年齡階段。主要指少年期和青年初期(11、12歲~17、18歲),此為犯罪始發年齡較集中的年齡段。少年期和青年初期是個體生理、心理急劇變化的時期,因身心發展不平衡,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易產生生理與心理、客觀與主觀之間及內部心理結構之間一系列錯綜複雜的矛盾。

主要有:(1)認識水平低與社會消極影響的矛盾;(2)獨立自主意識增強與自主能力差的矛盾;(3)性生理成熟與性意識萌髮帶來的性生理欲求與心理上的緊張和社會規範之間的矛盾;(4)強烈的求知慾與缺乏辨別能力之間的矛盾;(5)內部心理結構的矛盾,如認識與情感、認識與意志、認識與行為的矛盾等。這些矛盾引起個體心理上的衝突、焦慮和不安,易受外界各種積極的或消極的影響。若個體在此年齡階段所處的社會環境不良,則易接受社會環境的消極影響而形成違法犯罪心理,發生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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