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個體原因是指與犯罪社會原因相對稱。指對行為個體的犯罪行為起著支配、決定作用的主觀意識。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產生,是犯罪人犯罪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在二者的相互關係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犯罪人的主觀因素。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犯罪人犯罪的根本的、主要的、決定的因素是個體本身,因此將年齡、性別、職業、性慾、遺傳、低能等統稱為犯罪人犯罪的個體原因或主觀原因。
我國的學者則一般認為,犯罪人故意犯罪的個體因素不僅包括犯罪人的心理過程、個性心理特徵、意識等心理現象,而且也包括犯罪人生理方面的特徵,在這些個體因素中,有的可能與犯罪人犯罪無關,有的可能是犯罪人犯罪的主觀條件,有的則可能是犯罪人犯罪的主觀原因,因此,不能把犯罪人故意犯罪的個體因素同個體原因等同起來,混為一談,那種脫離人的社會性,把人的生理特點看成是犯罪人犯罪的個體原因的觀點是不科學、錯誤的。關於犯罪個體原因的解釋,我國學者的觀點不盡一致,主要有:(1)有的認為犯罪人的需要、氣質、性格、性別、年齡等心理、生理特徵,是犯罪人犯罪的主觀原因;(2)有的認為犯罪人的犯罪主觀原因雖不等於犯罪人的上述心理和生理特徵,但包括這些心理、生理特徵;(3)有的認為,犯罪人的上述心理、生理特徵,對於犯罪人形成犯罪思想意識,實施犯罪行為有重要影響,但其本身不起直接、決定性的影響,這種影響的發生,歸根結底是受犯罪人頭腦中的剝削階級思想意識支配、制約的。認真研究犯罪人犯罪的個體因素,對於全面、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預防犯罪,改造罪犯,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