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情緒情感

犯罪人的情緒情感是犯罪人對其危害社會關係的行為態度的體驗,這種體驗主要包括犯罪的滿足、快樂、興奮、悲痛、恐懼、憤怒、泄憤、苦惱、悔恨、自責、內疚等。其中犯罪的滿足、快樂、憤怒、泄憤、恐懼和悔恨是犯罪人最常見的情緒、情感。情緒、情感總是伴隨著人的某種行為活動和心理活動而出現的,表現出肯定或否定的兩個方面,具有鮮明的傾向性:即趨向他所需要、追求喜愛的事物,避開他所厭惡、不需要、不喜愛的事物,反映出主體與客體事物的關係,也就是以能否滿足主體的需要為轉移。

情緒情感對行為動機有發動和制止、加強和削弱的作用,主體對能滿足自己需要的事物,產生肯定的體驗,在從事某項活動時,便產生“增力”作用,從而可以提高活動頻率;相反,對不能滿足自己需要甚至自己認為對自己有害的事物,則產生否定情緒體驗,產生“減力”作用,使活動效果降低甚至出現對抗行為。可見,情緒、情感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變化過程中,起著誘發、增強的作用,在犯罪行為中表現出情境性、激情性和應激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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