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般主體

犯罪一般主體是“犯罪特殊主體”的對稱。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犯罪的那些犯罪的主體。即除了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條件外,刑法未作特殊限定的犯罪主體。如殺人罪屬於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殺人行為均可以構成的犯罪,因而殺人罪的主體是犯罪一般主體。

犯罪一般客體:①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中,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整體。它所解決的是一切犯罪客體的共同本質問題。②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的犯罪侵害客體,又稱為法律保護客體,即法益。參見“犯罪侵害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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