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主體

一般主體

一般主體是指“特殊主體”的對稱。指法律對構成某些犯罪的主體未作特殊限制的主體。即只要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某些犯罪的主體。我國刑法規定的大多數犯罪,都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盜竊罪、搶劫罪、詐欺罪、強姦罪、殺人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體。特定身份不是其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是,有些僅要求由一般主體即可構成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具有某種特殊身份,要依法從重處罰。例如,我國《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主體
  • 外文名:General subject
  • :犯罪主體要求的法定構成自然人
  • 屬於:法律
  • 國家:中國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體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欺罪、敲詐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體。對要求一般主體的犯罪,認定具備犯罪主體要件,就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達到該罪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特定的身份不是其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但是,某些一般主體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具有某種特殊身份,因而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實踐經驗,要從重處罰。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再如,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二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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