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指的是1951年至1952年我國徵收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基本法規。 1951年1月16日政務院公布,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3年工商稅制修正,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徵稅項目同部分併入營業稅,部分改徵文化娛樂稅後,本條例相應停止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 公布時間:1951年1月16日
  • 內容數量:共15條
  • 性質:徵收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基本法規
條例規定,特種消費行為稅從價計征,由消費者負擔,以營業者為代征義務人。同時,對稅目 (包括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場、筵席、冷食、旅館) 、代征業別、稅率、起征點列表作了規定。並對特種消費行為稅的減免、徵收管理、違章處罰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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